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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这些2019年宁夏公务员行测常识知识你得知道(2)

2018-05-08 11:28:32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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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主观方面

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1)故意

A.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

B.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2)过失

A.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B.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通过比对构成要件,能够识别题目中给出的情况属于哪一类。

(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根据犯罪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停止是否为行为人主观意愿等,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三、刑罚概述

本部分重点,重中之重是刑罚种类即主刑和附加刑、累犯、自首与坦白等。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三)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1.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2.特别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四)其他

自首与坦白、假释与缓刑、数罪并罚等概念也需要掌握。

四、重点罪名

(一)与公务员无关犯罪

交通肇事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遗弃罪。

(二)与公务员有关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相信,通过以上的梳理,大家应该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脉络。

在学习刑法部分时,最好用的方法就是:比较学习法。

例如,通过列表法,将五种主刑按照执行机关、期限、羁押折抵、有无强制劳动等进行分类比较,能够更好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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