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不同点: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外部监督,而行政复议属内部监督。
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ll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后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 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