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社会工作者
【导读】华图教育网为了弥补广大考生社会工作者专业知识的短板,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希望能为参加社会工作者的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2014年社会工作者考试即将开始,华图教育网社会工作者频道(www.huatu.com/a/shehui)第一时间为各位考生提供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专业知识辅导和知识重难点分析,对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将会出现的考点作出详细解答,祝各位在今年的社会工作者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考取理想的职位!更多2014社会工作者备考资料,请关注华图教育网!


 

  一、法规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二、工作矛盾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三、经费不足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权力限制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人员缺乏

  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实际情况与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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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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