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三支一扶
【导读】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华图教育网为参加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的考生们总结了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知识,希望能给广大考生朋友带来一定帮助。
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即将开始,华图教育网三支一扶频道(www.huatu.com/a/szyf)第一时间为各位考生提供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问题的分析与总结,对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问题作出详细解答,祝各位在今年的三支一扶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考取理想的职位!更多2014三支一扶备考资料,请关注华图教育网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事故报告程序与内容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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