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社会工作者
【导读】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申论热点之:站票官司是维权短板的另类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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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火车站票和坐票都是同样的价格,站票的人付着和坐票人一样的钱,却享受着不同的待遇,往往让人心里不平衡,于是出现了站票官司这一现象。


【背景链接】
 
2014年1月23日举报道,广州市民雷闯和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这个案件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站票全价,每到春运都是热议的话题。公众对此的讨论,除了内含消费权益受损感外,更多的还是一种权利申诉。市民雷闯为此起讼,体现出敢于维权的公民精神;而涉事法院能“破例”立案,也收获了不少好评。
 
一方面,为几十元钱较真的“火车站票诉讼”,具有个人维权和维护公益的双重价值。它让人想起几年前法律人士为索要火车票退票费发票、购物发票,以及质疑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而提起的几起诉讼。这几起诉讼多是原告败诉,却以典型个案之力,推动铁路部门改进工作、改善服务,实际上发挥了公益诉讼的作用。 “火车站票诉讼”也是一次公益诉讼,原告提交诉状并获法院受理,本身就是“初战告捷”,接下来案件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接受公众审视,引发公共政策讨论,推动火车票定价决策公开化、科学化的过程。在公共服务行业打破垄断、开放市场的现实语境下,有理由对这一过程充满信心。
 
另一方面,选择诉讼方式结果未必乐观。首先,市民的站票诉讼站位于个人的立场,属于民事诉讼,即便是赢了官司,直接的结果是赔偿,而非对定价机制的纠偏,加之我们的司法并非判例制度,对类似的诉讼并不具依据作用,最大的效果无非是道义上的胜利。其次,能否赢得官司还值得存疑,价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取决于定价依据。目前,铁路票价的定价主要依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该规则是原铁道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的。单纯从站票全价来说,尽管反映出规则有失公平,但作为国家层面的规章,依然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难点就在于,消费者个体在诉讼的通道里,并没有提请修改规则的权利。
 
[启示]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公平是权益制衡的结果。实质上,“站票官司”就是维权短板的另类表达,指控的是消费者在规则体系中表达与主导的失灵。这样的尴尬并不止于一张小小的站票,还存在于诸如银行收费、“霸王条款”等消费领域。
 
此外,此案能被顺利受理,已初步显示了法院依法办案的态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的控辩博弈,将火车站票座票同价的问题拿到法庭上评判,也将铁路系统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后,完善火车票价形成机制、铁路运输进一步打破垄断提升服务等公共政策议题,拿到舆论平台上讨论辨析。实行站票打折并防止乘客买站票而坐座位,技术上卖完座票再卖站票即可,可见铁路部门坚持站票、座票同价,恐怕还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票款收入,其他说辞都禁不起推敲。
 
[措施]
 
根据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要求,要改变消费者的诉求表达处境,对此,华图教育专家建议:
 
一方面,公共管理层面应从市场收回有形的手,通过健全市场规则、壮大社会组织,把诸多的关系交给市场自主调 节;另一方面,应着力构建争议协商机制、诉讼机制,比如价格听证、公益诉讼等等,通过沟通、对话、辩论,不断修补规则的漏洞,在博弈中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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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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