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社会工作者
【导读】2014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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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1)《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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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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