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手机作为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十六)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十七)考试期间,可以使用计算器吗?
不能。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计算器,适用《公务员录用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十八)资格初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哪些材料?
报考人员除须提供报名表、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外,以下情形还须另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以大专学历或无法提供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或者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在职学习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本人2014年1月11日为深圳市户籍的深圳户籍本(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户口已迁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须提供深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户籍配偶,须提供证明2014年1月11日的双方夫妻关系和深圳户籍一方户籍的结婚证和深圳户籍本(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
2.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14年1月11日
及以前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2014年1月11日及以前出具的有效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在聘任审批时须同时提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且截至2014年1月11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下列经历证明材料之一:原(现)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工作经历证明、村(居)委会(社区)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聘任(用)合同(协议书)、工作协议、营业执照、离职证明和转业、复员、退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或截至2014年1月11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多份经历证明材料(如: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现劳动合同及工作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原工作单位证明)。经历证明材料中须列明各项经历的起止时间。
4.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5.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201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6.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党员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经有关党
组织批准入党的入党志愿书等证明至2014年1月11日为中共党员的材料。
(三十九)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深圳市2014年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深圳市2014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深圳市2014年公务员招考的参考行为,本市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聘任人选。
(四十)若某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其面试名额时,是否削减招考名额?
属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综合管理类(国际金融)职位(职位编码为1401L001—1401L003)的,如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将取消职位。除以上职位外,其他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时不削减招考名额,但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四十一)
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401B054职位其他条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四十二)对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或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是否有身高或体重要求?
没有。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或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身体条件,应同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四十三)对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及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视力有何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及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其中,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网络安全管理、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排爆类职位(职位编码为:1401D013、1401D015—1401D023、1401D026—1401D028、1401D033)及报考市司法局从事财会、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职位编码为:1401E001、1401E002、1401E009、1401E010、1401E012—1401E014)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四十四)色弱能否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法医工作的职位以及从事物证检验及鉴定等公安技术工作的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类职位(职位编码为:1401D015—1401D018)的,色弱,不合格。
(四十五)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否报考深圳市公安局特警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特警职位(职位编码为:1401D031—1401D033)的,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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