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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宪法之国家机构(一)(3)

2013-08-08 14:44:1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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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是否列人大会议 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人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 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为了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 构。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九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 委员。专门委员会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专职顾问。各专门委 员会的共同职权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 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仅次于全国人大。

  2.组成和任期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 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 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 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它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 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经全国人 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5)对国民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 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 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 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 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 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的紧急状态。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4.会议制度

  (1)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委员长会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 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5.工作程序

  (1)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 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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