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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的本质与特征知识点(2)

2013-08-08 11:15:4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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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是这种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也不是什么“宇宙精神” “自然命 令” “心理要素”等神秘玄虚的体现,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主 要是由这个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者包括封建专制皇帝在内,都不能离开当时 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任意立法。这样的法首先是不可能立出来,即使立出来,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在实际 生活中无法推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仅决定着法的性质和内容,而且随着不同的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的依次 变更,决定着不同类型法的依次变更。法的发展历史,从根源上说,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历史发展 所制约的。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指明的那样,法这种东西没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历史,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 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的内容及其产生、发展变化和走向消亡,无不根源于社会经 济生活之中,法的历史只是社会经济生活历史发展的表现。当然,法也并不是单纯地消极反映历代统治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而是在以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同时,又有力地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起着巩固和发展 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阶级意志总是与阶级利益分不开的。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决定因 素,同时也就是这个阶级的利益所在。统治阶级制定了各种法律规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确认、保护并 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从而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所以说,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并不是单纯地消 极地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且还主动地、积极地、有目的地保护并发展这种经济关系。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法所体现的并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 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过: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除 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 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就是说,任何统治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除了需要依靠军队、警察等武 装力量来实现其阶级专政以外,还必须使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取得全社会一体遵 行的效力。法不仅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还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这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剥 削阶级的法是如此,社会主义的法同样是如此。就是说,当法这种行为规则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遭到 破坏或者产生了纠纷而无其他方法可以解决时,则由国家出面以强制手段保证其贯彻执行,以恢复秩序,解决 纠纷。这也就是国家通过其执法和司法活动,以强制保证法定规则的贯彻执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 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律与相近的现象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 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规范,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和模式。法律不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观念、思想来调整社会关系 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与 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因此,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规范性,是指为人们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方向。它表现 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相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 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 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同时,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的规定是抽象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 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仅仅是一次适用的。法律也具有效率性,每个人可以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 先经过任何人核准。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宗教教规、风俗礼仪、道德规范虽然都具有 一定的规范性,但由于都不是国家或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因而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这也表明了法 律的权威性,从外在形式上看,国家是表现为最有权威的社会组织。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 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法律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 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 的行为而设立。当然,不同性质、级别、类型的法律,其约束力的范围有差异,普通法的范围大于特别法,全 国性法律的范围大于地方性法。法律具有普遍性并不等于说法律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

  三、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机 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从一般意义上说,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对各种利 益关系进行调整,因而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通过法律的规定,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从而调整社会

  四、法的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其保证实施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权威。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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