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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5)

2013-02-19 18:33:12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第四节行政诉讼

  一、 行政诉讼的含义、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2)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真题实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即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何种行政案件有权受理,何种不能受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

  A.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B. 行政机关的奖罚决定

  C.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D.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C。本题让选择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排除具体行政行为即可,AD皆是具体行政行为,故排除。B为内部行政行为,C为行政指导行为,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三、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是以辖区为标准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其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实例】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E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D区。2006年3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C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 500元。在被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①甲市E区人民法院②甲市D区人民法院

  ③乙市 C区人民法院④乙市B区人民法院

  A. ②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本题考点较多,首先,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曾提起复议,但复议决定题干没讲,只能按维持来处理。其次,本案涉及罚款与限制人身自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罚款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乙市C区,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即甲市E区,经常居住地题干中未涉及,只提到工作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为乙市B区,故对本案乙市C区、甲市E区、乙市B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三)裁定管辖

  相对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些法定管辖而言,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被告所在地管辖一般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改变处理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四、诉讼当事人

  (一)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二)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真题实例】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它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B. 它是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C.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诉讼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4.审理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7.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8.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依法允许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

  (2)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3)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改为作为。

  注意:①法院是否继续对原行为进行审理,取决于原告是否申请撤诉以及法院是否准予撤诉。

  ②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理后只能对其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原行为违法)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原行为合法)。

  ③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必须有当事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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