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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主体之自然人(3)

2012-09-06 15:35:5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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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护

  监护,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1)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2)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成年),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有能力+愿意+同意;⑤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有能力+愿意+同意;⑥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例题】张某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帐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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