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简章(3)
2012-08-10 09:57:2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二)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三) 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录取
(一)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 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 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报名时,凡与定向招录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用。
(四)招录工作的监督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五)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六)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6136606 0951-50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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