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10:14:0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十四条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
(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第十七条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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