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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必备法律常识500条(七)

2017-03-24 14:07:09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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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今天,华图教育的李钰老师就为大家细数公务员必备的法律常识吧。注意奥,本专题有十篇连载文章奥。

刑法修正案九修前后对比50条

第1条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第2条《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年1日其正式施行

第3条【死缓变更】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增加“情节恶劣”的核准执行死刑的实质性要件,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2.未核准执行死刑的,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增加两年刑期)。

第4条【增加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5条【罚金的缴纳】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1.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导致被执行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的原因不仅限于“不能抗拒的灾祸”;

2.增加“经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程序性。

第6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管制新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第7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1.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并处罚金;

2.其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可以并处罚金。

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按资助恐怖活动罪处理。

4.按照“全环节犯罪”的立法思维,规制恐怖犯罪活动。增加五条刑法条文,全面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相关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第8条【交通肇事罪新增条款】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新增以下条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校车超载、超速可入刑,校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责的,一并处罚。

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出事”也可入刑,运输危险品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责的,一并处罚。

第9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取消死刑】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10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律判处罚金】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1条【伪造货币罪取消死刑,取消罚金具体数额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规定。

2.取消罚金具体数额的规定。

第12条【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第13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一词”之改;

2.强制猥亵“妇女”和“男性”的刑期是一致的;

第14条【绑架罪—修正绑架罪“绝对死刑条款”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15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一律入刑】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6条【侮辱罪、诽谤罪增加网络领域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入刑

2.被害人举证困难的,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

第17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无需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的行为,从重处罚

第18条【虐待罪涉及范围扩大,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转化为公诉案件】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虐待罪“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虐待罪的,不再限于家庭成员,扩充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第19条【抢夺罪增加“多次抢夺”可入罪的规定】

第20条【妨害公务罪增加“暴力袭警的”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第21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增加罚金刑。

2.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体由“身份证”修改为“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22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提高刑期,最高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加财产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3.单位可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3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新增条款】

1.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一律入刑;

2.在国家考试中,为组织作弊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一律入刑;

3.在国家考试中,向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一律入刑;

4.在国家考试中,当“枪手”者或雇“枪手”者,一律入刑。

第24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加单位犯此罪的规定

第2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增加单位犯此罪的规定

第2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加单位犯此罪的规定

第27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信息保密义务,大量传播违法信息的,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且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类似行为,均可入刑。

第28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1.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专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的,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均构成犯罪。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第29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提高刑期,最高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第3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新增“医闹”行为入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3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32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增加财产刑,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由一罪”处罚,修改为“数罪并罚”处罚。

第33条【盗窃、侮辱尸体罪】行为方面增加故意毁坏,.犯罪对象由“尸体”修改为“尸体、尸骨、骨灰”。

第34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新增“虚假诉讼罪”,最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35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新增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6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新增两种行为】

1.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2.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37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新增“拒绝提供恐怖犯罪证据罪”的规定。

第38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提高刑期,最高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39条【偷越国(边)境罪】为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偷越国(边)境的从重处罚

第4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增加非法生产,最高刑期修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41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1.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2.新增数罪并罚的规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42条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第4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1.贪污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贪污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44条【行贿罪】新增“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的相关规定,最高刑期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可构成“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第45条【对单位行贿罪】增加罚金刑的规定

第46条【介绍贿赂罪】增加罚金刑的规定

第47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取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规定。

第48条【战时造谣惑众罪】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规定。

第49条删除“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规定

第50条《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考题在最近一次的国考和政法干警考试中都有涉及,但是尚未出现在联考考试中……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常识考试的必考科目,各位考生可要认真看奥,最后华图教育李钰老师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洋洋得意!记得还有连载奥。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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