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8 13:45:1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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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报道,国家粮食局局长近日表示,我国每年损失千亿斤粮食,因此,要节约粮食,并在《粮食法》中明确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条款。粒粒皆辛苦,反对浪费粮食十分必要。然而,上述报道中流露出的立法至上的思维却值得反思:立法如何实现反对粮食浪费的目的?
一个国家,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重视立法,强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显然值得赞许。然而,法律方式毕竟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选项而已,如果将其看成是万能的,以至于形成立法至上的思维,那么,这与法律虚无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长期以来,立法供给不足一直被认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一旦出现某种社会问题,人们往往就把问题归结为立法不足。这看起来是重视法律,然而,把所有问题都纳入了法律的领域,反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其实,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特别是让它作用于道德领域时就更应当谨慎。因为,法律背后总是与公权力联系在一起的,而公权力必须为社会保留一定的自治空间,这个空间应由其自身的规则,由包括道德在内的方式来调节,而不是法律。如果道德领域也完全由法律控制,那么人们就完全生活在国家权力划定的圈内,将不再是法律的主人,而真正成为法律的奴隶。当然,法律对此并非无所作为,事实上,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通过立法鼓励而非控制的方式也能够起到一些效果。
立法至上的思维还将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实施截然分开了。有观点认为,自2010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将会转向法律的实施。这种法治观念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实在是有百弊而无一利。事实上,立法与法律的实施只是一个学理上的划分,而就法治实践而言,立法与法律的实施是交融在一起的。立法时就应考虑到法律的可执行性,不能得到执行的法律将会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反过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又应不断地修正,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没有生命力。两者是不能够分开的。
其实,立法至上的思维与我国部门立法的现实有关。法律本不应是政府管控社会的工具,而是其行使权力的依据。而部门立法却可能使原来用来制约其权力的法律变成强化其权力,减轻其责任的法宝。因此,政府部门天然具有强烈的立法冲动。立一新法,往往就设一新部门来实施,反过来,新设一部门,就必制定一部法律(规章)来保证其权力的行使。因此,立法至上实际上反映了权力不受制约和自我膨胀的现实。
法治建设更需要我们去思考哪些问题不需要立法,也就是说,权力不作为的范围才更值得我们去思考,不要动辄立法。一句话,立法至上的思维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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