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当前位置: > 师说公考 > 公考热点 >

2018公考面试热点评析——网络安全监管不该缺位

作者:薄向丽 分校:天津
2018-05-24 14:37:31

  天津市考笔试结束了,你是否还在徘徊而不知所措。其实,在不知不觉中面试早已悄悄拉开序幕,面试重在积累赢在表达!我们知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那如何“积跬步至千里”?天津华图早已为你做好了安排,在这里为广大考生们准备了最新热点:网络安全监管不该缺位。建议各位考生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一、热点背景

  2018年3月中旬,多家媒体曝出,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英国数据分析企业剑桥分别获取了5000万Facebook账号信息。后续有媒体披露,受影响的用户已经增至8700万。8700万用户私人信息被泄露,一时间风声鹤唳。仅仅半年时间,就发生过新加坡共享单车欧拜用户信息大量泄露、第三方键盘应用AI·type(一款虚拟键盘)泄露超过3100 万用户个人数据等信息安全事件。

  黑客手段攻击网站植入木马病毒发送提款指令1.1亿元客户备付金被盗事件。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与一身份不明人经过预谋后,于同年4月16日至30日期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利用黑客手段攻击住所地在三门峡的一家企业开发的网站,向网站服务器植入木马病毒,修改和删除网站数据,并向与该企业关联的深圳某支付平台发送提款指令,将支付平台内该企业的113871896.4元分多次转移至王某提供的26个银行账户。2017年5月1日,被害企业发现款项流失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对相关涉案账户紧急冻结止付。同年5月4日,王某向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投案。

  二、热点评析

  (一)谈认识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

  相比传统的监督模式,网络的开放性使其成为一个人人都可以参与的舆论场,网上举报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觑。我们在充分肯定网络监督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网络监督本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网络上的言论并不代表全部民意。网民结构的年轻化且大多分布在发达地区和城市,使得网络监督主体的代表性还很不够。此外,网民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网民常常凭直观感受和个人好恶,缺乏深入思考,只是围观、起哄。

  第二,网络上民粹主义倾向严重。网络进一步放大了现实生活中的民粹主义,怀疑一切,对立情绪倾向明显,少数公务人员的不当言行,则被无限放大,导致地方干部普遍被“妖魔化”,常常充斥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之词。

  第三,网络上存在暴力倾向。一些网民将网络监督作为泄私愤的平台,表达方式偏激,甚至散布谣言、肆意暴露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尤其是 “人肉搜索”使网络蜕变为令人生畏的“舆论暴力”,往往很容易使无辜者受害。

  (二)谈原因

  1.破案取证难度大,破案率低

  查处网络违法犯罪的证据主要表现为电子证据。但是,这些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固定是需要专门的技术,一般民警缺乏专业培训,很难找到作案后留下的痕迹,破案取证难度大。QQ诈骗就像其他网络行为一样“便捷高效实时互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跨区域完成转账、取现以实现诈骗目的,破案率极低。

  2.网络环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意识

  网络空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社会,人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并发表各类言论和消息。在网络空间里人们的行为似乎完全不受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网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人的丑恶本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利用或者针对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也就越来越多。

  (三)提对策

  1.完善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依据。

  完善关涉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实践中对一些犯罪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因此要及时完善关涉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要加快刑事证据立法。针对网络犯罪证据所具有的难发现、难获取、难保全、难认定等特点,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和资格,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保护方式,从立法上解决网络犯罪证据存在的问题。

  2.提高网络犯罪治理的执法能力。

  建立跨部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跨部门、多主体的网络犯罪执法合作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教育部门、宣传部门等都应当发挥各自作用,形成网络犯罪的防治合力。

  成立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可参考欧盟2013年新成立的打击网络犯罪中心组织,成立专门的网络犯罪打击机构,主动打击那些较大的有组织网络犯罪团伙。

  要打造应对网络犯罪的专业化执法队伍。应对逐步专业化、智能化、产业化的网络犯罪,必须有一支适应新技术、新手段、新类型网络犯罪特征的专业化队伍,除了对内部人员进行定期专门培训以外,还可以从高校计算机专业中招聘高素质人才进行充实,也可聘请实践部门或公司的资深技术专家做顾问,协助网络犯罪案件的执法工作。

  3.推进网络犯罪治理的社会参与。

  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网络犯罪防治的路径,努力拓展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路径,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网络犯罪治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