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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热点:惩戒老赖是为了让老赖“改邪归正”!

来源: 华图教育2017-03-0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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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记者注意到,这则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旨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月1日中国新闻网)。

公务员申论热点:惩戒老赖是为了让老赖“改邪归正”!

申论热点独家模拟题及详细解析

模拟题

对于最高法修改惩治老赖规定,你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读】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我们熟知的“黑名单”,是为惩治老赖专门建立的一套信息采集、曝光和惩治措施。老赖是当下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他们故意拖欠债务却过着高枕无忧的生活,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201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接连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文件,2012年7月开始筹建“黑名单”系统。如果说过去的限制措施还较隐蔽,那么“黑名单”就是完全公开化的惩戒措施,某种程度上都带有规劝色彩,并未触及当事人的现实利益。鉴于此,2013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一套多部门、多领域联动惩处机制,涉及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安全生产等30多个重点领域。总之,为惩治老赖,最高法院通过不断做“加法”来提高打击、惩处力度。

2017年3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将第二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八、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三款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将第四款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十、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参考分析】

在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中,信用惩戒老赖的成效日益凸显,可谓威力日渐强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合围老赖的局面基本形成。只要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老赖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当不了公司高管、坐不了高铁和软卧、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等。在如此严厉的惩戒力度之下,“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老赖黑名单,在什么条件下纳入、多长期限内将已经纳入老赖黑名单的对象删除”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不给信用惩戒制度留下任何漏洞和缺口。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就是为了让老赖黑名单的录入和删除更加规范。

一方面,要把牢入口,确保应录尽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只要属于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纳入老赖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另一方面,要把牢出口,既要让应当退出黑名单的对象及时得以退出,也要确保不漏放任何一个老赖。

不过,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九十本次修订后,删除方面的规范。毕竟随着各种原因,被录入系统的“老赖”会越来越多,但不能因为一时是“老赖”,就一世是“老赖”,要给老赖们一个“改邪归正”的机会,也要让老赖们能够恢复成为正常人,而这一点在这个系统之中尤为重要。

我们制定这个老赖的系统,是为了制裁那些真正的“老赖”们,是为了社会更加美好,但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不管不顾的“泛老赖化”,给一些改正的人“正名”!

【提出对策】

网上评论员有一句话说得好,惩治“老赖”也要适当做“减法”!这个“减法”不应该只是在打击、惩治老赖的时候保障他们本身的合法权益,更是要让“老赖”越来越少,让更多的老赖们能够通过生活中成为老赖后的限制而“幡然悔悟”,“改邪归正”,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只有老赖变得越来越少,才表明社会状态是越来越好,才是一个大众想要的合法合理的社会,也是一个人人期望的社会。让老赖越来越少,才是惩治“老赖”做“减法”的根本意义,才能让更多的“老赖”成为正常公民。

警惕泛老赖化是最高法修改规定的根本意义,也是本次修改之后最大的成果。法治的最根本目的,不是把人群分类,区分犯法和不犯法的人,让犯法的人受到该有的惩罚,而是为了警醒社会,让社会变得更加良好。同样的,惩治老赖也不是为了把人群分为老赖和正常公民,而是为了通过惩治老赖,让老赖们能够明白当老赖的坏处,能够改邪归正,成为正常的公民。

所以,只有一个能够惩治老赖却又能够让老赖不会因为曾经“老赖”的行为而永远带上老赖铭牌生活的法律法规才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符合客观需求的。

警惕“泛老赖化”就从最高法的新规定开始,也希望它能够把老赖约束更加好的同时,也让越来越多的“老赖”们改邪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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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赖公务员申论热点 编辑:华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