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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十堰竹溪县司法局招聘“以钱养事”司法辅助人员15人公告

2021-03-15 10:00:06 社区工作者考试 http://www.huatu.com/shehui/ 文章来源:竹溪县人民政府

  【导读】华图社区工作者考试频道同步竹溪县人民政府发布:2021年湖北十堰竹溪县司法局招聘“以钱养事”司法辅助人员15人公告,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补齐基层基础弱项,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短板,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钱养事”司法辅助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补齐基层基础弱项,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短板,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钱养事”司法辅助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设置及条件

二、招聘原则

此次公开招聘“以钱养事”司法辅助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面试加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端正,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服从岗位安排。

2、具备无纸化办公能力,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公文写作和口头沟通能力。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3、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考程序及办法

(一)发布公告

招考公告通过竹溪县政府网、竹溪新闻网公开发布。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接收电话、信函和网上报名。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一份。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交纳面试考务费50元。

2、报名时间:2021年3月15日8∶30至3月21日17:30。(双休日正常上班,可以报名)

3、报名地点:报考人员到县司法局三楼政治处(人事教育股)报名(联系人:贺玉荣联系电话:0719-2735185)。

4、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按照招聘岗位设置条件进行,主要审核报考人员的学历、年龄、身份等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4、报名有关要求

(1)报名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并对填报和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考生填报虚假信息或信息填写错误,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承担。

(2)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经过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报考考生,统一发放《面试通知书》。

(3)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竹溪司法局公开招聘“以钱养事”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一份;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小两寸同底免冠彩照4张;

⑤相关证明材料:属在职人员的需提交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⑥报考警车驾驶员的需提供退役士兵证和驾驶证。

《面试通知书》领取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1)面试形式:面试满分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组织协调、人际交往、语言表达、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内容。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经考生、考场监督员当场签字确认。

(2)确定面试人选

经过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均进入面试,自愿放弃面试的人员不再进入考察环节。

(3)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通过竹溪政府网、竹溪新闻网发布。

(4)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公告。

考生持《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考生在面试开考前10分钟未到达指定面试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四)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在竹溪县政府网、竹溪新闻网公布。

(五)考察

考察对象按照拟聘用人数与考察人数1:1的比例确定,无人报考的岗位根据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征集递补。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对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考察时无学籍档案的人员;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人员,均视为考察不合格。考察中,若发现其它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取消聘用资格。

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可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考生进行考察。

(六)体检

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考生面试成绩及考察情况,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费用由考生自己承担。

1、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编辑:liqingqi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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