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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证券法》3月实施,八大内容必须了解!(2)

2020-01-15 18:06:29 社区工作者考试 http://www.huatu.com/shehui/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社区工作者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新版《证券法》3月实施,八大内容必须了解!(2),华图教育为大家整理了行测备考相关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更多备考技巧请持续关注华图教育,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五、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版《证券法》设专章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各项要求。

第一,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新版《证券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款规定: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新版《证券法》第79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80条和81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新版《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版《证券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六、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一系列行政许可

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七、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职责。

新版《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八、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版《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同时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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