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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热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国考面试热点,公务员面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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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一、章程总纲第一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后增加“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修改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
 
    二、章程总纲第三自然段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后增加“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三、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中“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增加“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修改为“在人民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后增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后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新的历史时期”修改为“国家事业不断发展”;“一个重要‘法宝’”修改为“一个重要法宝”。
 
    四、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开头增加“二○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努力的基础上,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修改为“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后增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后增加“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修改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五、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后增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六、章程总纲中增加一段,作为第七自然段,内容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聚焦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七、章程总纲第九自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八、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九、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十、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第二款中“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修改为“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
 
    第三款“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修改为:“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第四款中“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修改为“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三条修改为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修改为“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四条修改为第六条;“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修改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修改为“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五条修改为第七条;“克服官僚主义”修改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第六条相应修改为第八条。
 
    十五、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通过各种形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八条修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体育、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第二款中“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修改为“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十七、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视察、参观和调查”修改为“视察、考察和调查”;“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修改为“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
 
    十八、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十九、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后增加“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
 
    第二款“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前增加“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修改为“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第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第十四条。
 
    二十、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修改为“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增加“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修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后增加“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第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十七条。
 
    二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后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修改为“中国近代以来文史资料”。
 
    二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交流经验”后增加“指导工作”。第二章“组织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章程增加“委员”一章作为第三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相应修改为第四章、第五章。
 
    二十七、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条;“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后增加“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款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二十八、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修改为“提出意见、批评、建议”。
 
    二十九、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七条“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修改为“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三十、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十一、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三十二、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三十三、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三十四、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三十五、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三十六、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十七、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得临时召集之”修改为“得临时召集”。
 
    三十八、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修改为:“(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三十九、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四十、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序号“一、”至“五、”修改为“(一)”至“(五)”;增加一项“(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六项、第七项序号“六、”“七、”修改为“(七)”、“(八)”。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应修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四十一、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增写一句,内容为:“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相应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四十二、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修改为“(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第二项“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为“(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第三项、第四项序号“三、”“四、”修改为“(三)”、“(四)”。第四十六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四十三、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序号“一、”至“四、”修改为“(一)”至“(四)”;增加一项“(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第五项、第六项序号“五、”“六、”修改为“(六)”、“(七)”。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四十四、删去章程第五章“附则”,删去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四十五、章程增加“会徽”一章作为第六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四十六、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四十七、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年号、名称。”
 
    四十八、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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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庆黎作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张庆黎作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
 
    关于政协章程修改的工作情况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张庆黎3月8日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作说明时说,中共中央决定适时修改政协章程。这是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党章、修改宪法和修改政协章程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全国政协把修改政协章程作为重点工作,2017年1月开始筹备,系统梳理和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部署,总结人民政协工作历史经验和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新鲜经验,研究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10月初,中共中央批准全国政协党组关于修改政协章程部分内容的请示,明确修改政协章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程序等。全国政协成立由俞正声同志牵头的政协章程修改小组。10月10日,召开政协章程修改小组会议,明确政协章程修改的基本要求、着力重点,部署下一阶段工作。11月1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决定。
 
    11月1日,全国政协印发向各省区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和全体政协委员征求意见的通知。11月下旬,俞正声同志在京主持召开6场专题座谈会,各位副主席分别参加,听取各方面意见。11月30日,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会议进行研究讨论。随后,再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政协常委征求意见。各方面共反馈书面材料163份,提出意见1895条,梳理合并后为324条,吸收采纳275条,共修改136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与此进行了对照。12月15日,全国政协主席会议讨论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修改后上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经认真修改后,提交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2018年1月24日,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关于政协章程修改的原则
 
    张庆黎作说明时说,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现行政协章程是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4年、2000年、2004年作过三次修订,总体上适应人民政协工作的需要,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章程。同时,历史经验也充分证明,政协章程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体现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推动政协工作。
 
    经中共中央批准,这次政协章程修改的原则: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反映上次政协章程修改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四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注重同宪法修改部分内容相衔接,在一些重大提法上保持一致;五是保持政协章程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意见不成熟的不改。
 
    关于政协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张庆黎作说明时说,修改后的政协章程总体保持稳定,增减部分章节,完善重大表述。一是结构上增加委员、会徽两章,删去附则一章,由原来的“总纲+五章”变为“总纲+六章”,由五十一条变为六十三条。二是内容上主要是把中共十九大提出的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纳入进来。
 
    (一)总纲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1.在总纲第五自然段,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纳入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
 
    2.在总纲第五自然段,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等重大政治论断的内容。
 
    3.在总纲第三、五、六自然段,调整充实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和任务的内容。比如,在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后增加“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基本政治制度的表述后,增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4.在总纲第六自然段之后,增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单独作为一个自然段。即“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聚焦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5.在总纲第一、四自然段,增加统一战线方面的内容。比如,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修改为“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
 
    (二)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1.在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一条之后,增加人民政协工作原则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2.对第一章工作总则原第二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内涵,作了进一步界定。如将民主监督的含义界定为“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3.在第一章工作总则原第二条主要职能之后,增加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完善协商议政格局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4.在第一章工作总则原第三、四、五、七、八、十三、十六条中,分别充实调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比如,增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
 
    5.在第一章工作总则原第十一、十三、十四条中,充实调整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内容。比如,增写“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等。
 
    6.在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完善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内容,增加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的规定。在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五、四十七条中,完善地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内容。增加的职权主要是协商决定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听取和审议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7.在第二章组织总则之后,增加委员一章,单独作为第三章,共十条。主要是将第二章组织总则中涉及到委员的内容调整过来并作充实,对委员的条件、产生、权利、义务、管理、退出等作出明确规定。
 
    8.增加会徽一章,单独作为第六章,共三条。对会徽的元素、含义作了表述,对会徽使用提出原则要求。
 
    9.删除了原第五章附则关于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的规定。主要考虑是,这个规定将由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协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来明确。
 
    此外,还对其他一些提法和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在政协章程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但鉴于有的不宜写入章程,有的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故未予采纳。其中包括涉及法律、机构设置、界别作用发挥、政协党组织建设、具体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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