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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城管抽梯”事件,难逃滥用权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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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1月23日,郑州航空港区城管人员在现场制止安装广告牌时,撤走了安装人员的梯子,随后一名工人使用安全绳下楼,不幸从三楼坠亡。目前,涉事城管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也被刑拘。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华商报史洪举:涉事的城管执法人员已涉嫌滥用权力,执法过当,其理当承担相关责任。一般来说,行政执法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应有一定的温度和人道,应尊重违法行为人的必要权利。反观此事,虽然执法人员抽走梯子时没有伤害工人的故意,但其完全应该意识到,抽走梯子等于置工人于孤立无援的危险境地。如果没有墙角抽梯在先,也就不大可能出现工人舍弃梯子而顺着绳索下楼的危险行为。虽然坠亡工人并非必须顺着绳索下楼,但抽走梯子却是加剧或促使这一危险行为的主要原因。坠亡工人的雇用方即文印广告店老板被以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被刑拘并不冤。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该文印广告店不具备相关资质,工人也不具备资质,作业过程又严重违规的话,相关负责人有可能要为工人坠亡承担刑责。执法部门必须以此为戒,在执法过程中妥善使用权力,尊重执法对象必要权利,不生硬地置他人于危险境地。涉事部门更不该沉默不语,自说自话,而应厘清各方责任,不偏袒、不护短,公开透明地处理此事,回应公众合理质疑,避免给执法公信带来二次伤害。
 
    @人民网蒋萌:安装工人还在楼上,城管人员却把梯子撤了,这算是哪门子执法,又怀着怎样的心理?制止违规安装广告牌,无非是令工人停工,进一步是令其拆除,顶多再对涉事单位作出行政与经济处罚,绝不会包括在天色已暗的情况下撤走梯子,让悬在楼上的工人“下不来台”。只要几名涉事城管的精神正常,不可能意识不到此举存在危险隐患。既然如此,还干出这样的事,很难让人不往不好的地方想。在城管撤梯子与工人不得不用绳子下楼、不幸坠亡之间,即便没有绝对的因果关系,起码存在事实上的前后联系。一名工人坠亡,另一名工人在报火警、消防人员到达后,才回到地面,代价实在惨重……人性中应有基本的是非、良善、同理心。如果某些人欠缺上述素质,还掌握着执法权,危险不言而喻。在某种程度上,这折射出录用选拔有关人员恐怕欠缺德行考评,难掩规范约束有关人员的制度存在不足,甚至还可能包含上级管理者的不当授意。从个案而言,涉事城管应当接受与其危险行径、恶劣后果相匹配的惩处,包括司法层面的与民事赔偿层面的。站在城市管理的高度,行政者与执法者必须致力于确保城市运行的法治、和谐、有序。城管履职成为不良新闻的“富矿”,管理者必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中国青年报杨鑫宇:我无法想象,那位“抽梯子”的城管队员当时究竟抱着怎样的心态,才会做出这种荒谬的决定。他要么是极端的无知,连抽走梯子的后果都没有预料,要么就是极端的冷血,毫不在乎楼顶工人的安危死活。
 
    城管队员以“扣押涉案设施”为名扣走梯子,过度扩大了对“涉案设施”的解释,并且直接将施工人员暴露在了高度危险的环境当中,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扣押涉案设施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执法者直接在现场将还在使用的梯子拿走,恐怕与法定程序相去甚远。面对公众对“刑拘文印店老板”的质疑,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文印店老板没有做好安全准备工作,在事故的发生中要负管理责任,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抽梯”城管,是否也涉嫌违法?对此,当地在调查之后,应该尽快给公众以交待。
 
    民间有句谚语,叫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面对执法者涉嫌违法的情况,只有以认真态度作出严肃处理,才能真正让公众信服。
 
    @新京报与归:有法律人士称,梯子不宜被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执法权力,也不能任意扩大,哪怕一点点。我们也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来总结此次事件的教训:如果两名工人顺着绳子有惊无险的下来,那么这件事的后续就是一个不起眼的纠纷,不会成为新闻,也引不起这么大的舆论效应。可以说,如果没有“死亡”,涉事的各方和舆论恐怕都不会太在意。也正是因此,一些执法者,尤其是基层的、一线的执法者,或许已经习惯了权力的任性,以为不是什么大事。但殊不知,魔鬼永远在细节中。我还看到了这样的逻辑推演:“你说城管不抽梯,就不会发生这起悲剧;那如果没有违规广告牌,城管也不会去抽梯。”但这样一直上溯推演下去是没有意义的。法治的逻辑在于,每个人、每个主体,都恪守好自己的这一环,是谁的责任谁承担,彼此或许有因果,但不能相互成为脱责脱罪的借口。任何一个执法机构和人员都有责任依法执法、人性执法,而如何做到这些,这真得需要每一个具体的执法者敬畏手中的权力。郑州“城管抽梯,工人坠亡”事件,也再次以惨痛的教训证明了这一点。
 
    @潇湘晨报周东飞:人命关天,此事造成一名施工工人坠落死亡,因此有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其中的责任人到底应该是谁,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跟舆论的普遍看法似乎完全相反。在当地相关部门眼里,那个组织安装广告牌的文印店老板就是罪魁祸首,抓了他,问题就解决了。但是,造成工人坠亡的直接原因是梯子被抽走,这件事情明明是几名城管干的。
 
    不过,城管当时确实是在履行职责,进行执法。但是,每一个正常人都有脑子,都想象得到,“上房抽梯”极有可能造成他人坠落而死的严重后果。所以,不用谈什么“执法为民”了,就是头脑中哪怕稍存一丝丝“作恶会遭天打雷劈”的念头,也不会干出这等邪恶的勾当。反过来说,不用“上房抽梯”的方式执法,郑州马上就要天塌地陷了吗?如果不是如此紧急,抽梯之举就是故意作恶,就是滥用职权置人于死亡之境。
 
    执法,从来都不是伤天害理、草菅人命的挡箭牌。谁作下的恶就应该由谁来偿还,文印店老板背不起这个抽梯致人死亡的锅。眼下,文印店老板被刑拘,而真正抽梯的人却不痛不痒地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是要给予他们党纪政纪处分吗?如果说城管“上房抽梯”之举已经击穿良知底线,那么事发之后当地相关部门的处理更有偏袒之嫌。此事关乎正义良知,当地相关部门应秉公处置,万勿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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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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