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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莎普爱思事件”虚假广告谁之过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公务员面试热点,莎普爱思事件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近日,在电视广告中耳熟能详的莎普爱思滴眼液,在网上被一篇标题为《一年卖出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质疑。该文称莎普爱思所属公司2016年共花费2.6亿元投入广告,占总营业收入20%以上,并在高频次播放的电视广告中作疑似虚假宣传。记者查询发现,浙江莎普爱思药业产品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上的备案广告多达352条(12月5日澎湃新闻)。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人民网评:对虚假医药广告就是要零容忍
 
    “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这耳熟能详的广告词,如今正饱受争议。近日有媒体爆料称,一年销售额达7.5亿元的莎普爱思眼药水,却“治不好一双眼”,甚至呼吁“请放过中国老人”。莎普爱思,到底是有着“白内障防治功效”的“洗脑神药”,还是徒有虚名的“假科普、真营销”?
 
    截至2016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超2.3亿。统计数据显示,70岁以上老人白内障发病率达60%到70%,80岁近100%。庞大的老年群体和高发病率,创造了庞大的市场空间,但赚到钱的莎普爱思研发投入却少得可怜,据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其广告费用达2.62亿元,同年研发费用仅为2900多万元。问题随之而来,这款针对老年人营销的药物,何以常年保持95%左右的毛利率,稳赚不赔?
 
    从莎普爱思的回应来看,“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的说法没有破绽。平心而论,莎普爱思是非处方药,确实经过国家食药监批准上市。但这“一定的作用”,医学界往往将其界定为“作用有限”,绝非“疗效确切”。而在广告中,这就很容易造成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甚至欺诈。偷换概念,把药物的预防功能夸大成“专治”,这是莎普爱思触发众怒的根源。
 
    值得注意的是,从网友到医生,从媒体到业界,对莎普爱思“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做法,折射出社会对虚假医药广告泛滥的零容忍和底线。
 
    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也发布了一则通知,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回顾过去,不难发现,饱受病痛、寻求康复的愿望,屡屡碰上为利所驱、毫无底线的谎言。不久前,有人揭发自诩“一代神医”的刘洪滨,在不同地方卫视以不同专家身份出现。凡此种种,暴露出老年人一再为虚假医药广告买单的现实,让人深恶痛绝。
 
    任何时候,广告都不能成为表演虚假疗效的舞台。一则医药广告,疗效内容归国家食药监部门负责,播出审查归国家广电部门,广告营销交由工商部门监管。九龙治水的监管,会不会纵容打“擦边球”的行为?重宣传、轻研发,药企能否真将患者安康挂心间?
 
    “疾病有成千上万种,但健康只有一种。”其实,对医药公司而言,祛除病痛、护卫健康不仅是对患者的承诺,也是安身立命之本。因为无论如何,比营销更重要的是疗效,比利润更难得的是口碑。 (于石)
 
    法制日报:莫让“神药”打法律擦边球
 
    从报道可知,该款眼药水之所以被称为洗脑“神药”,主要在于其高频次、轰炸式播放的广告疑似夸大适应症范围,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对此,相关部门不该视而不见,理当及时展开调查,别让那些判断能力相对较差的老年群体既花费冤枉钱,又可能加重病情。
 
    根据我国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更是明确要求,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按照相关法规,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那么,纵观洗脑“神药”的各种广告,可以说大部分都游离在法律边缘。如“治白内障,要选对药、选好药,选莎普爱思”“药物直达病灶会有点痛”“每天三次,坚持滴哦”“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这样的用语,虽然没有断言或保证的成分,但对普通人而言,就可能让其产生该药物对于治疗白内障具有很大疗效,甚至属于好药、“神药”的认识。实际上,据眼科专业人士介绍,现在医学对于白内障研究得已经比较透彻,目前治疗白内障的普遍方法是手术,用药物逆转“几乎不可能”。药物对于延缓恶化可能有一定作用,但也需要拿出临床试验数据。
 
    也就是说,在缺乏临床试验数据的前提下,洗脑“神药”的大部分广告可谓缺乏科学依据,有虚假宣传的成分以及不恰当的表述。要知道,老年群体本来就对新事物认知较少,对外部世界的变化相对不敏感,对一些产品、宣传的真伪和有多少水分难以判定。这就决定了其容易掉入虚假宣传的陷阱,被电视购物、养生节目、理财推销所欺骗。加之目前部分老年群体经济较为宽裕且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较高,在高频次、轰炸式、“洗脑式”的广告宣传下,更容易对相关不具备应有疗效的“神药”产生信赖,进而白白损失金钱,甚至耽搁正规治疗,加剧病情恶化。
 
    据报道,早在2011年,该洗脑“神药”就因违法发布广告被曝光,此后曾多次被多地监管部门通报。因而,涉事企业应多承担些社会责任,不要再打法律的擦边球,最终落下欺骗老年消费者的坏名声。监管部门更要积极作为,严格审查医疗、药品类广告,让药品类广告更加规范,让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不再成为被忽悠的对象。 (史奉楚)
 
    中青报:被列入黑名单的莎普爱思依然是“神药”
 
    莎普爱思在广告中,是这样自我宣传的:“药物直达病灶会有点痛”“预防治疗白内障,认准莎普爱思”。对此,有专家明确指出,想要靠药物逆转白内障的症状,可能性微乎其微。“莎普爱思”产品说明书显示,其适应症为“早期老年性白内障”,属于非处方药。也就是说,莎普爱思并不具备治愈白内障的功用,商家再怎么巧舌如簧,也无法摆脱虚假宣传的嫌疑。
 
    白内障患者多为老年人,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分辨广告宣传语的真伪。若因为虚假宣传而影响治疗,莎普爱思和它的虚假广告难辞其咎。问题在于,该虚假广告为何能堂而皇之地登上电视荧屏?
 
    早在2014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通过证监会上市审核之际,《经济参考报》即报道称,浙江莎普爱思药业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发布广告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黑榜”的常客。另外,在更早之前的2011年6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广东省2011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莎普爱思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因2011年3月在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违法发布广告被曝光350次。
 
    6年时间算不得短暂,早已被列入“黑名单”的莎普爱思如今仍然活跃在公众眼前,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一来,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显然不足,惩戒的措施并未起到让商家自我反省的目的。二来,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至2017年期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共发布了352条“莎普爱思滴眼液”药品广告。生产企业、部分电视媒体和实体店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一条纵横交叉的利益链,使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要遏制类似莎普爱思这样的行为,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媒体等舆论监督者应当加大监督力度,揭露虚假信息,执法机关也应反省自身,更积极地作为。更重要的,则是要彻底斩断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利益链,在这方面,不妨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譬如没收虚假广告收入,处以多倍罚款等等。
 
    今年开始实施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既然已经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已经出台,我们有理由期待有关部门将其落到实处,让违规企业尽早遭到处罚,还老百姓一份安心。 (李勤余)
 
    法制晚报:无关曝光者 莎普爱思疗效是关键
 
    关于医药广告的谎言这些年来我们已经看得太多。有时候,保健品甚至茄子绿豆都被忽悠得包治百病;有时候,一个白发苍苍的老者客串各种名医、专家,就能在电视上吹得天花乱坠;也有时候,已经发生器质性病变,除了开刀手术治疗别无他途的疾病,也被一些人声称吃药就能搞定;甚至有的时候,某些药品竟然把对症吃药当浮云,宣传所谓的“一药治多病”……其实,稍微有一些医学常识,就能够一眼看穿那些广告当中伪科学的成分,提高对虚假医药广告的抵抗力。
 
    但是一方面公众的医药知识水平的确不高,另一方面正所谓“有病乱投医”,病患总是心怀美好愿望,期待着某种“神药”“偏方”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神奇疗效,而夸大疗效的医药广告恰恰迎合了这样的心理,所以能够大行其道。
 
    近日被曝光的莎普爱思滴眼液或许就是如此。正如很多眼科医生所说的那样:目前没有任何一个能够有效治疗白内障的药物,手术是目前治疗白内障的惟一方法。但是在明星代言的广告里,却反复念叨着“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 。
 
    围绕莎普爱思,有人关注其价格,有人关注其低廉的成本和高昂的利润,也有人开始扒曝光者,也就是“丁香医生”公众号的背景。其实,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可以忽略的——如果莎普爱思真有效,可以不让人挨刀就治好白内障,那么它比进口眼药水贵几倍又有什么不可以?如果莎普爱思真的无效,那么即便是其竞争对手站出来爆料,也是一件好事。只要举报属实,谁规定非要出于纯粹高尚的利他主义,不能有任何的私人动机呢?
 
    所以接下来,最重要的不是去探寻爆料者的背景以及动机,而是要搞清楚莎普爱思到底能不能让白内障患者重新看清这个世界。据报道,针对此事,国家食药总局已经发声,要求浙江省食药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同时《广告法》还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这也就是说,无论莎普爱思是否有效,其广告都涉嫌违法。对于代言者来说,没得过白内障、没用过这种药就站出来代言当然是违法的;甚至于,跑去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代言,这本身也是违法的。 (庞岚)
 
    澎湃新闻:疗效、广告全面失守,对莎普爱思能否算个总账?
 
    国家食药监总局昨晚发出通知,要求浙江食药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督促莎普爱思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在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并要求规范莎普爱思广告发布,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既然是质疑,即使来自眼科界专家,本质上还是属于专业范畴。现在食药监总局要求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让评价结果说话,这是一种科学的态度。规范莎普爱思的广告内容,也是理所当然的。
 
    但这两条跟进措施显得很不够,完全未涉及如何处理已经暴露的问题,况且“三年内”给试验结果,患者等不起。根据莎普爱思年报,2016 年一年莎普爱思就卖出了2800 万支,年销售额7.5 亿元。企业赚得盆满钵满,它是不是误导了消费者、广告到底违不违法,有关部门要有个明确说法。如果广告的确违法,那是不是要跟它算个总账?
 
    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后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开承诺,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管举措。
 
    什么是“最严监管”?“最严监管”可以直取上线,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底线。如果药品广告夸大药品功效、适用范围,对患者进行误导和欺骗,那肯定是违法的。对此违法必究,现实意义上已经很严了,其实也只是守住底线。因为底线经常守不住,有时候守住底线俨然成了“最严监管”,但这也算不错。
 
    有媒体“拼贴”出一部莎普爱思违法史:2009年初,莎普爱思被厦门、广州两地食药监局2008年度抽检中认定“不合格”。2009年6月,深圳市药监局通报,莎普爱思在报纸广告中夸大药物疗效。此后屡屡被浙江、广东、湖南等地通报广告违法或产品不合格……这些问题后来是如何了结的,媒体和公众不得而知。
 
    莎普爱思至今在广告宣传上不收敛、不收手,足见相关处理失之“松软”、没有使之产生痛感,说明药品违法广告宣传的土壤还在,“不看疗效,看广告”的问题还很严重。
 
    今天浙江食药监局转发通知,要求莎普爱思“立即开展广告自查”。对屡屡广告违法的莎普爱思,靠“自查”显然不够。按照现有法律及相关规定,两年内违法三次以上的,处广告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可否克服属地监管碎片化的困境,对莎普爱思来一次“提审”?
 
    既然是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制度的笼子要扎得更紧,处罚不痛不痒、失之“松软”的问题要解决。一家企业年赚7.5 亿元,虚假广告只被处以广告费数倍罚款,这等于是激励它搞虚假宣传。对于药品虚假广告,可不可以基于营收进行处罚?或者学习国外经验,给予惩罚性罚款?(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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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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