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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北雁云依”案,取名不可随意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公务员面试热点,公务员面试,“北雁云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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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案中,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为刚出生的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为由,不予上户口。对此,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1月25日 人民网)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每日新报张平:姓名是一个人在社会中被识别的重要标识,也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美好祝福与祝愿。而取名并不是一件容易事,一些家长尽管绞尽脑汁还是挡不住大量雷同,如“浩然”、“子轩”、“雨涵”般巧合率居高不下。为了让孩子更能从人群中脱“名”而出,一些家长选择剑走偏锋。诸如“谢祖隆恩”、“侯联马悦”、“王者荣耀”一系列标新立异的取名着实特立独行。更有一些家长专门用生僻字给孩子取名,显得文化味十足。如此一来,不光可以避免重名的尴尬,还能体现出家长的自身爱好,可谓两全其美。这样的取名方式看似不拘一格,可实际上往往给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如“王子殿下”尽显家长对孩子的厚爱,却无形中让他人心生反感;似“北雁云依”,尽管诗意十足,却破坏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姓氏的内涵传承。
 
    姓氏文化,源远流长,见证了中华民族的血脉传承。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是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北雁云依”被法院驳回案不仅给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实际操作中给出了参考与借鉴,更给为孩子任性取名行为立了规矩:取名可以诗意,别太随意。
 
    @湖南日报朱永华:吕某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但当地公安部门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这样看来,双方似乎都很难说服对方。
 
    事后,当地法院一审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相关法律解释允许的范畴。父母固然可以有给孩子取名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应该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给孩子取名字不能任性。不少网友也站在了吕某的反方:只顾自己的恣意痛快,标新立异,不尊重传统文化,不考虑孩子以后的感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然而,在笔者看来,包括当地法院在内的反方意见都没有点明问题的实质:一个人的姓名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说白了,名字除了是标识自己的符号,主要是供别人叫你的、让社会组织便利管理和协调的。吕某去派出所为孩子登记姓名,非常明确是登记户口、注册身份,而目前公安系统户籍管理部门根据尊重传统文化和有效管理的原则建立的数据管理模式排斥这种“独具匠心”的姓名。从这一点看来,“北雁云依”的毛病就是一个明显的硬伤了。除开派出所户口登记,每一个自然人或者公民的姓名权还是得到了充分保障,比如,不管是你的笔名、艺名还是网名,不管你是叫“笼中鸟”还是“草上飞”,只要不涉嫌侮辱中伤,法律就不会干涉。我想,如果从这层意思上来理解,吕某就不会有怨言了。
 
    @新京报马涤明:从法院判决看,“北雁云依”之名不符合“因法律规定的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因而不予支持。
 
    取什么名字,理论上是个人权利。但应看到,姓名是自己的符号,同时又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功能,还是公共管理离不开的个人身份识别符码,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载体。它不可能完全由着自己性子来。打个比方,假若有人名字单取一个“张”字,那就算挺个性,也必然给登记和信息沟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北雁云依”被拒登记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关为姓名权设限,本质上还是对权利与法治原则、公序良俗关系的一次强调。
 
    @红网顾觐皓:官方对此作出的解释是:公民在行使姓名权的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简而言之,“北雁云依”姓没有随父母姓,且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了不利影响。相比之下,“王者荣耀”没有违反。
 
    这样的解答可能有些自相矛盾,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的姓名权,允许父母为自己子女取名,另一方面,法律又对其施加了司法解释与公序良俗的约束,不允许类似“北雁云依”创设姓的出现,且后者的标准较为模糊。
 
    的确,在这个“姓名权”的问题上,笔者认为,这暴露出一定的法律适用复杂性以及立法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以至于给大众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但同时这也涉及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问题。
 
    公民的确享有法律规定的“姓名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是无限的。孩子并不仅仅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也同样属于整个社会,不能因为个人利益而让整个社会为他买单。当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所以法律需要在公民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利益中作出一定的平衡,以求得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世界上没有一件东西是十全十美的,法律也是一样。笔者认为,对待这类法治问题,作为立法者一方,应当首先处理好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通俗性的关系,避免让公民继续产生法律自相矛盾的认知,而作为公民而言,需要立足整体看问题,避免片面的认知。
 
    @正义网苑广阔:当事人吕某一方的观点是,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最高法给出的解释则是,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第2款第3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实际上,给自己的孩子取类似“北雁云依”这样的名字,看似优美而又充满了诗意,但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范畴。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姓氏文化源远流长,很多姓氏背后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与丰富的文化内涵,堪称是我们所拥有的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如果有人抛弃父姓和母姓,给孩子随意取名,显然就是人为割裂了这种附着于姓氏上的文化传统,破坏了其文化基因。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孩子的姓随父或随母体现血缘关系,有延续家族血脉的意义。更何况,这其中还会关系到一个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的亲密、感情的亲疏等等。姓名取得过于任性,也就等于是给姓名中所包含的家庭或家族的伦理观念带来了冲击,不利于自己融入大家庭或整个家族。从社会管理角度来看,一个人的姓既不随父也不随母,也会容易造成他人的误解,容易给自己带来各种不必要的麻烦,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正是鉴于以上原因,法院拒绝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把这一案件列入了指导性案例。这是给我们所有人的一个提醒:取什么名字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但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
 
    华图解析:人的姓名,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也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美好祝福与祝愿。而现今,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喜欢标新立异,一来是为了避免重名现象,二来显得自己有文化,三是完全出于个人的喜好,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些奇怪的名字是否会给孩子今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成为他人的笑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北雁云依案”中,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还要遵守一些道德原则,不能太随意任性,否则,这些不恰当的名字,不仅没有给孩子带来好处,反而给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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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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