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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南宁“教科书式老赖”终被治

  来源: 华图教育整理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公务员面试热点,教科书式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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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交通肇事将人撞成植物人,事后“失踪”不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法院多次协商
 
    这“老赖”拖了5年同意赔105万元
 
    近期,河北唐山市“教科书式老赖”事件,引发网民关注,当事人黄某也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南宁市良庆区,5年前也曾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流产并变成植物人,肇事者应付的百万元赔偿金久执未结的“教科书式老赖”的案件发生。最终,经良庆区法院执行法官努力,这起历时5年、棘手的涉民生案件终于得以执结。11月27日,被执行人蒋某的代理律师来到良庆区法院,代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赔偿金105万元。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交通肇事 致人流产成植物人
 
    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蒋某是广东深圳人,在南宁经商。2012年3月21日14时许,蒋某驾驶一辆日产骐达小轿车,沿五象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至青龙岗墓园门前路段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斑马线由北向南方向横过五象大道、由案件申请人覃某驾驶及其丈夫谢某同乘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和车辆受损,当时怀有7个月身孕的覃某被撞成植物人、腹中胎儿流产。
 
    当时,该案件经良庆区法院审理,判决蒋某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蒋某并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还玩起了“人间蒸发”。无奈之下,受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主办法官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蒋某在深圳市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便多次奔赴深圳进行房产信息查询、评估、询价、协调当地法院进行拍卖。但因各地政策不同等原因,当地法院无法进行拍卖。
 
    障碍重重 执行法官拨云见日
 
    直至今年8月,良庆区法院决定由本院对该房产进行司法网拍。然而,正当刚准备网拍时,良庆区法院突然接到深圳某法院发来的协助函,该函要求良庆区法院拍卖蒋某深圳市的房产后,优先清偿给案外人郑某。原来,郑某作为该房产的抵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
 
    对此,主办法官翻看案卷发现,在深圳某法院的判决书中,郑某有15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且设定抵押权的时间为2012年5月,恰好是蒋某将覃某夫妇撞伤后的第二个月,也正是交警对事故鉴定准备移送法院前,不排除蒋某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
 
    同时,蒋某的律师又提出,该套房产是蒋某在深圳唯一住房,蒋某要求法院按照深圳市廉租房补偿金标准,用拍卖款优先支付蒋某8年的廉租房补偿金90万元。但该房的评估价为240万元,如果按照评估价拍卖成交,其结果很有可能没有剩余款项清偿申请人覃某赔偿款,最后只能“白忙活”一场。
 
    合议讨论 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针对该执行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良庆区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反复研究讨论,决定继续进行拍卖。“无论最终能执行到多少金额,都应当给申请人一个交代!”
 
    将该房产挂到司法拍卖网的当天,良庆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韦思阳和行政庭庭长李喜杰来到申请人覃某的住处看望覃某,并将目前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告知覃某的家属。
 
    当时,覃某的身体状况并不乐观,仍然呈昏迷状态。5年多来,每日靠其母亲照顾,用注射器喂水维持生命。法官多年来从未放弃,一直尽力执行该案件,为覃某争取权益。此次拜访,还为覃某申请法院的司法救助金,请覃某的代理律师填写相关材料。看到申请人的困境,韦思阳联系了被执行人蒋某的代理律师,将法院拍卖的情况告知被执行人一方,希望被执行人能履行义务、解决问题。
 
    反复协商 五年“骨头案”终执结
 
    11月16日,离被执行人的房产开拍还有10天时,蒋某的律师联系法院,称蒋某不想其深圳的房产被拍卖,同意支付50万元给覃某。韦思阳和蒋某的律师进行沟通,将申请人的情况向其详细说明。这样的沟通每天都重复进行着,对方的赔偿金额也由50万元变成60万元、70万元、80万元……但这离判决书规定的金额相差甚远。
 
    11月24日晚上8时,在房子开始拍卖的前一天,韦思阳通过电话与对方说理和劝解后,对方最终同意支付105万元,被执行人蒋某也认可了该数额。
 
    11月27日,蒋某的代理律师来到良庆区法院,代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赔偿金105万元,明确还款计划,并当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20万元。下个月15日前再支付30万元,以后将每个月支付8万元,直至还清。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刘邵林)
 
    ■媒体点评
 
    法制网:“教科书式耍赖”需要深入封杀的治赖手段
 
    自己撞上了别人,不仅没有积极道歉,承担应有的责任,反而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还通过购置车辆和房产等手段私自转移财产,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称其为“教科书式耍赖”一点也不过分。对于这种“教科书式耍赖”,还应该有教科书式的治赖手段。
 
    虽然目前法律已经对老赖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是在现实中,仍然有一些老赖不见棺材不掉泪,他们面对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不是和法院打太极就是玩捉迷藏,表面上哭穷,暗地里却享受高档生活,或者藏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背着法律规定,也损害着权利人的权益。对于这些行为,法院一般都会在权利人申请后采取强制执行,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法院判决书上一般都会明确被执行人还款的限定日期,但如果老赖逾期没有还款且法院也没有强制执行,这个时期的权利人则会面临煎熬和巨大负担。这无疑会成为一个“空窗期”。本案中的赵勇就是这样,在肇事司机黄淑芬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他只能自己筹钱为父治疗,还要一次次和黄淑芬沟通协商。
 
    因此,笔者建议,在判决规定的限定日期过后,法院仍然可以对尚未履行判决的老赖建立必要的跟踪制度,将执行的关口前移,积极了解情况,对这些老赖进行督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其履行判决,通过及早干预,既可维护法律尊严,也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老赖,当下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和阻击合力,比如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出入高档酒店等高消费等行为,这些举措对惩治老赖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老赖故意规避这些惩治,外出不坐高铁和飞机,也不出入高消费场所,但就是不执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不排除很多老赖面对这些联合惩治抱有“大不了不坐高铁飞机”的心理。对此,还应该降低限制标准,比如限制老赖乘坐普通列车,甚至限制其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等。通过多种手段来进一步限制老赖的生活自由,以此提升惩治力度。
 
    总之,对“教科书式耍赖”应该有教科书式的治赖手段,一方面应该完善法规,对拒绝履行判决的行为法律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提升法治威严,减少权利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要降低惩治标准,将一般的消费纳入限制范围,对老赖进行“深入封杀”,使其寸步难行。(刘剑飞)
 
    东方网:对“教科书式耍赖”必须说不
 
    何为“教科书式耍赖”?且看,今年10月份,赵勇找到了一直躲闪的黄淑芬住处,询问赔偿一事,且听肇事司机黄淑芬回答:“判几年也中,咋地都中,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这点钱我不用还了”。之后,黄淑芬向赵勇坦言“就是躲着你,你爱把我怎么着怎么着”。如此耍赖,根本没有将法院判决放在心上,目无法律,自然也缺失起码的道德和责任心,不把受害人放在心上,同时,也体现出耍赖者对法律的无知,以为判几年就能顶替其肇事赔偿,正因为如此,也才助长了其“赖劲”
 
    藐视法律,目无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赵勇发布“教科书式耍赖”的讨债视频后,黄淑芬终被拘留15日,其所供职的单位也回应称,已经配合唐山市中院执行“冻结该代理人的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关资产”的要求。此时的黄淑芬让法律打了大大的一巴掌,应该不会再有“欠账是大爷”的傲气了。然而,法院执行难,像黄淑芬一样的“教科书式耍赖”,在我们的社会中还有多少?我们虽不得而知,但唐山中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黄淑芬的司法处理,却给我们以启示,对“教科书式耍赖”必须说不,决不能让法院执行在这些“老赖”身上变得苍白无力,成为一张白纸。
 
    一是法院执行必须要强硬有力。当然,法院执行有其条件和规定,但一些被执行者千方百计地耍赖,隐瞒、转移、藏匿资产,与法院执行兜圈子、捉迷藏,这就需要法院执行多一些智慧,本着对法律和受害人负责的精神,努力强化执行手段,对“教科书式耍赖”,对一切无视法律和他人权利的老赖,都要坚决执行到位,让法律之“威严”,打掉耍赖者之“傲慢”。
 
    二是有关社会单位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这两年整治“老赖”,国家及各地从金融、交通、高消费等各方面出台了很多举措,使得一些老赖走投无路。社会各单位配合整治老赖,既是对法律的维护,也是对道德的扞卫,是一份应尽的责任,也只有社会形成合力,让“老赖”们回归遵守法律的自觉,也才是对社会公平、诚信与和谐的维护,让我们的社会更阳光。
 
    当然,最后还是警醒那些形形色色的“老赖”,法律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容不得诬赖,任何耍赖的小聪明只能是自食其果。人人只有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也才能让自己的生活阳光灿烂,道路宽广。法治社会不容“老赖”,做人不能没有道德底线。  (贾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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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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