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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限行让暴走团”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公务员面试热点,面试热点,限行让暴走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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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8月27日《北京青年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北京青年报舒锐:实际上,任何法律与规则都注定不可能实现全体人完整意义上的共赢,只是价值位阶的排序与选择。良性规则正在于,在维护少数人最基本权利的前提上,让更大多数人得到利益惠及。具体到路权抉择上也需如此。当地交警的做法虽说牺牲了机动车使用者的一部分权利,但或将实现更大公益,不失为可能性意义上的良性规则。

然而,在牺牲少数人利益之前,我们首先要听取利益受损者的意见,其次要听取其他各方建议,最后要通过广泛讨论来做出最合适的规则。否则,如果仅仅是公权力自家关门造车、自说自话,就可能备受质疑,乃至事倍功半、好心办坏事。比如,青岛交警此举会不会导致暴走群众纷纷从各处前来这几条路,给当地交通徒增其他压力呢?这几条路被限行后,利益受损者有无利益代偿……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可以用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实现。事实上,听证会的价值不只在于做出更科学的决策,更在于可以做出让更多数人支持的决策。听证会是官方向公众陈述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依据的机会,也是各利益群体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更是各方交流、化解疑虑、消除误解的机会。行政机关为群众利益做考虑、出创举,诚然可贵,但我们期待每次创举的作出都将成就一个官民交流、各群体凝聚共识的平台。

@千龙网江德斌:很多城市在举办马拉松比赛、大型社会考试时,也会对道路进行封闭限行,就是出于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提前管控车流、人流,以避免出现交通拥堵、意外事故等情况。“暴走团”亦属社会群体活动,参与人数众多,对城市交通秩序有一定的影响,进行道路临时限行,也是以安全为考量。而且,该路段的限行时间为晚上6点半到9点钟,时间段并不长,加之都是断头路,平时车流量就很少,对交通影响很微小。

可见,“限行让暴走团”不仅满足了大妈大爷锻炼身体的实际需求,也将车辆与人群分隔开,互不干扰,维护了交通安全秩序,对社会影响很小,考虑了多方因素,乃是城市治理的典范。社会治理非常复杂,不能执迷于简单化思维,以非黑即白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就会堕入“一刀切”的困境,妨碍找出合理的解决之道。

社会群体的诉求各不相同,车有路权,人也有路权,不能过于倾斜某一方,而刻意压抑另一方,应求同存异,探索出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暴走团”是市民的健身方式,反映出经济社会发展后,市民对休闲健身的欲求,应理解和尽可能支持。在城市可供健身活动的公共空间不足的环境下,有条件地释放道路空间资源,限时供“暴走团”使用,具有积极意义,亦体现城市治理的善意。

@市场星报杨玉龙:事实上,“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活动的组织者同样难逃法律的责罚。因此,“暴走团”不仅不应该抢占机动车道,并且交警也不应通过“限行”让路。

人民群众有锻炼身体的需求,而实际上,无论是场地之争,还是组团暴走,其实根本上反映的都是一个问题,即现有的公共场地、设施等,已经无法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运动健身需求。试想,如果场地充足,谁愿意拉下脸来,和自己不相干的人吵架动粗?谁又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在机动车道上暴走锻炼?

更何况,青岛市从五年前就开始出现“暴走团”,目前已有多支队伍。但很多队伍是在体育场等地进行活动。只要相关管理部门多动脑子,加强管理和规范,让“暴走团”在规定的范围内锻炼,并非不可能实现。并且,在该锻炼的场合内锻炼,才会保障锻炼人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良好。

因此,“暴走团”只靠“限行”让路行不通,更不应该开这个绿灯。人民群众锻炼身体的诉求需要满足,而人们正常出行的权利也应该保障。这也就意味着,解决“暴走团”问题,并不是交警部门一家的事儿,还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来纾解。

@浙江在线刘雪松:青岛对于让道暴走团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案例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前半句强调的是权力,后半句解释的是情形。青岛交警应该是把暴走团每天对于健身运动兼交友活动,视作“大型群众性活动”来处理了。这种通过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来息事宁人做法,还要如此置换法律概念,难怪吃瓜群众表示不服。

没错,暴走团的规模够大型了。但暴走团不是法定的社团与组织。他们的活动也不是当地政府特批的诸如游园、集会等等一年到头极其偶尔的特殊活动,抑或政府组织的类似于马拉松之类的特殊比赛,而是对于城市道路经年不息、日复一日的永久需求,是日益增长的暴走团成员数量对于不能满足他们甩开膀子大胆走、车辆见了绕道走之间矛盾冲突的迫切需求。青岛交警用特殊、突发情形下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套用在处理暴走团的执法过程中,这是对道路交通法规的随意拿捏,也是对机动车辆的路权剥夺。

暴走团与机动车辆,不是不可调和的一对矛盾。交通法规最基本的原则是各行其道,任何一方并非无路可走。执法部门应该理清自己的思路,寻找合理合法的执法路径。可以有人性化的灵活与机动,但道路交通的性质不能随意变,功能不能随意变。执法部门面对矛盾,应该首先敬畏法律法规,而不是怕惹事、图省事,拿一部分人的权利作牺牲。思路简单,则此路不通。

@北青报若夷:像“暴走团”这样的日常健身活动,显然并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畴;之所以要“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而针对机动车采取各种限行禁行措施,其中不言而喻的基本逻辑显然只能是“车流量太大——限行禁行”,否则,如果实行相反的“车流量少——限行禁行”逻辑,“车流量少”反而成为“限行禁行”的理由,那势必无异于变相鼓励制造交通拥堵。

事实上,就算完全不考虑是否“于法有据”问题,仅从有效治理“暴走团”现象角度,简单采取“限行车辆给暴走团让路”这种措施,实际上也并不可取。“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原本就是违法行为,现在交管部门不仅不严格依法处罚这种违法行为,反而通过给其让路使其合法化,并以牺牲机动车合法路权作为代价,这种执法措施显然不仅不可能真正解决“暴走团”问题,还会在社会法治建设上,导致违法者得利、守法者吃亏的悖逆法治效果。

社会健身场地不足、无法有效满足暴走等健身需求,这当然是事实,但这一事实显然又绝不是“暴走团”非法占有道路、损害基本道路通行规则、牺牲机动车合法路权的理由。毕竟,城市道路并非体育健身场地。解决健身场地不足,只能诉诸相应的市政建设,而不能在道路上打主意。否则,如果“暴走团”场地不足,就可随意非法占用道路,并被交管部门认可,那么“广场舞”等其他健身需要,岂非也可同样效尤,而这样一来,城市道路都被占领了,那么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又将从何谈起?

华图解析:锻炼身体无可厚非,然而,青岛交警对部分机动车道进行分时段封闭,供市民和“暴走团”上路锻炼身体,看似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能有效避免“暴走团”与车争路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但不得不说,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其他民众出行的公共利益,反而会让一些“暴走团”与车争路的现象愈演愈烈。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而“暴走团”行走在机动车道上已经违法。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以,任何事情都要依规依法,不能任性妄为。我们尊重您的健身步行的权力,但在哪儿走就必须遵守现有的交通法规。各行其道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准则,破坏规则不仅触碰了法律法规的红线,还无法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我相信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车毁人亡的悲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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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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