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媒体评公考“雷同卷”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公考雷同卷,国家公务员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近日,媒体报道,22岁的女大学生赵某参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务员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及政审环节后,眼看就要接到录取通知之际,她突然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通知,因笔试出现试卷雷同,成绩无效。(9月17日《中国新闻网》)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华西都市报:评定“雷同卷”,也应保障透明度
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新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显然,这一新增条款,是为了加大对考场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可由这次的案例来看,在具体在操作上,“雷同卷”的评判,似乎还有待优化与完善。
在这个案例中,女大学生赵某参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务员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及政审环节后,眼看就要接到录取通知之际,才突然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通知,因笔试出现试卷雷同,成绩无效。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考生对于“雷同卷”的判定结果存疑,到底是否有权利查看试卷?二是,“雷同卷”评判结果的公布,为何得等到放榜之际?
就第一个疑问来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回应称,雷同检测标准由第三方机构掌握,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赵某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应该说,当事人不能查看试卷,出于公正的需要,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但是,当事人对于“雷同卷”的判定结果存在疑问时,检测机构是否应给出较为详细的判断结果与依据?不管怎么说,仅仅是一个“雷同卷”的结果,而无其他的详细判定细节公开,“雷同卷”的评定自然容易产生公信力的疑问。
第二个疑问,就更不容忽视。从常理推断,“雷同卷”的判定结果理应与笔试成绩一同公布。而这个案例中,结果却是在面试、政审等环节之后才告知考生,这意味着考生在笔试后所作的一系列准备都属于浪费,当然难言合理。确实,雷同卷的甄别鉴定本身也需要一定时间,但为了保障考生的申诉权,就应该控制好时间。因为在录取结果出来前才公布结果,实际上留给考生的申诉时间已经很少。鉴于此,有必要对于“雷同卷”结果的公布时间作统一规定。
对公考试卷的评定越严,越要注重权利的对等和人性化。需知,考试的严肃性从来不是通过否定人性化来实现的,而是保障每个程序都有监督,经得起检验。从这个意义上看,“雷同卷”的判定,就应该多一点透明度和人性化,并将考生的正当权利纳入考量之中,这既是对考生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公考权威与公正性的题中之义。 (朱昌俊)
烟台日报:“雷同卷”应法律说了算
“雷同卷”并不是什么敏感新鲜的话题,但一和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高大上”结合起来,就很容易被关注。不少网友质疑,考生要求查看“雷同卷”为何遭拒,甚至有网友质疑是否存在“萝卜招聘”,这样的情绪可以理解,但无端的猜疑难免武断。也有网友认为查卷遭拒无可厚非:“这么多考生,认为自己的分低了、判错了,都要去查卷子,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太大。”笔者认为,关于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争议,还是让法律说了算更好。
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面前,厘清公务员考试纪律和规定应更理性一些。首先,“雷同卷”并不鲜见,这是不争事实,在今年各省份的公务员招录中,多地都曾通报查处“雷同卷”作弊行为情况。由人社部发布,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较之以往,新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
现实实践中,今年各省份组织的公务员省考招录中,多地也首次启动了雷同试卷的甄别工作,可以说对这样的“首次”,各地的破冰之旅有的上手快,有的上手慢,但无论如何都是按程序在办事,本来“雷同卷”的甄别鉴定,就需要经阅卷专家确认,而甄别鉴定本身也需要一定时间。不能一说认定了或时间有点晚,就一定有“冤”。
其次,一切按照规定和法律办事,更有利于事件合理解决。如山东今年在笔试阅卷中增加雷同答卷甄别环节,明确视情形给予违纪违规人员本年度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处理。同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了考试监管,提高保障考试安全的技术防范水平,通过一题多卷等组题方式防止有组织作弊,通过专业机构对考生答题信息进行检测,甄别雷同试卷。当然,考生不服,可以走正常的法律路线,进行必要的维权,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考生应当重视这样的规定,既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理性面对结果的最好方式。如果一味喊无辜叫冤屈,那只能让自己更陷入郁闷。对公众来说,有争议和猜疑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人一遇到看似“有情况”的事,就容易被打抱不平的情绪牵着鼻子走,想当然就认为有黑幕有权力寻租。要知道,很多时候,情绪代替不了真相。对“雷同卷”来说,既赋予阅卷老师甄别的权力,也给予考生申诉的机会,本身并没有什么不正常啊。一言蔽之,在真相没出来之前,静等考生的申诉和法律的裁决更好一些。 (姜春康)
东方网:公考“雷同卷”要扩大申诉渠道
考试中出现“雷同卷”,这不是什么怪事,只要存在抄袭,就有可能,但问题是,有的人自己没有抄袭,也没有给别人抄袭,但由于作弊者技术高超,同样也会被陷入“雷同卷”中,也会因此而受冤屈。出现“雷同卷”,关键是要给人申诉的机会,扩大申诉渠道,从而避免因为“雷同卷”而误伤考生,甚至成为“以权谋私”的工具。
报道中的赵某称,自己没抄袭,也没协助他人抄袭。出现这样的“怪事”,自然要问个明白,但个人不能查卷,只能通过法院申诉,但这样的救济渠道还远远不够。
据报道,在今年各省份的公务员招录中,多地都曾通报查处“雷同卷”作弊行为的情况。例如,福建通报查出10人在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雷同卷的情况,陕西也曾通报在公务员省考中认定8名考生的答卷高度雷同。不过,各地关于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通报多是在笔试成绩放榜之际。而像在通过各种环节之后才通知出现“雷同卷”则是罕见的,也是让人怀疑的。
公务员考试中,对“试卷雷同”的处理是相当严厉的。由人社部发布,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较之以往,新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该《办法》称,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根据规定,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5年内直至终生不得报考公务员。人社部在2016年8月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样式)》,《决定书》中明确,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能够在法院之外,还有救济渠道,则更显公平公正,一方面要求“雷同卷”的判断要更为科学权威,这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要求救济渠道更为畅通,从而避免冤枉人事件的出现。 (前溪)
深圳特区报:“雷同卷”能否让考生看一看?
考生赵某如果坚持走司法程序,就可能错过录取。如果司法判定赵某胜诉,那么天津市有关部门还能录取赵某吗?这种利益损害如何补救无疑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基于录取工作的需要,又要说服赵某,允许当事人查看是最好的办法,也是快速处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事实上,只要相关部门有足够的证据,允许赵某查看试卷,天塌不下来。相反,把问题处理神秘化,不允许当事人查看,无法说服赵某,还会引起舆论的强烈质疑。(王捷)
长江网:对公考“试卷雷同”问题要用事实说话
说到“试卷雷同”大家可以说是心知肚明,尽管表述相当隐晦,其实言下之意就是涉嫌作弊。一边是考评中心口头通知参考人“试卷雷同”,一边是参考人质疑判定结果和处理程序。公说公有理,让人难以判断孰是孰非。
其实,通过网络搜索,近年来,有关“试卷雷同”的案例还真不少,而判定“试卷雷同”的几乎没有第三方身影存在,通常都是一方之词,到底试卷雷同到什么程度,更是无从而知。从考试本身来说,笔试一般分为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如果出现“试卷雷同”那也是错误答案的雷同,在现今客观命题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错误答案的“雷同”也应是在选择和主观题目上。不知两名应试者在试卷上存在多少个完全相同的错误答题,错答相同率又为多少?这些最基本的信息是否应该一并告知被判定“试卷雷同”的参考者。而不是只传达判定结果,更不是生硬的丢下一句“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岂不是在公信力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是当今法治社会人们解决问题的信条。作为考评中心来说,既然都知道让参考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为何在判定“雷同试卷”上却不通过法律途径。既是主考机构,又是裁判员的做法是否显得不妥?试想,仅凭存在雷同就决定不计成绩,这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其判定结果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再合理的解释,也显得苍白。如果发现考生试卷存疑,何不申请司法鉴定,以求“雷同试卷”判定的合法性。
事实上,“雷同试卷”只能是涉嫌作弊,换句话说,还没有真正掌握其作弊的充分证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应按无罪处理。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作为考评中心既然质疑参考人试卷雷同,就理应对自己判定的”雷同试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不是把举证的绣球抛给参考人,让参考人拿出证据向法院起诉。况且考卷”按规定不能查看“,参考人如何提供相关证据,这与故意刁难有何异?
笔者认为,面对参考者的质疑,主考部门为让人信服,有必要也应该就雷同试卷的判定标准、程序等予以积极回应和解释。绝不能在试卷雷同的判定上表现出权力的任性。同时,应查清”试卷雷同“的事实真相,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给予违纪违法者依法查处。 (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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