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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孕妇跳楼身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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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一开始媒体报道,据医院方面说法,是因为家属不同意剖腹产令产妇无法忍受,故而选择了极端的方式。但家属很快回应,称当孕妇中间出来喊疼的时候,他们同意做剖腹产,但医生表示“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钱江晚报魏英杰:悲剧之所以发生,背后还是信任缺失的缘故。首先是家属基于顺产迷信而不信任医院的专业意见,甚至不顾产妇的哀求,为悲剧埋下导火索;再者是产妇在分娩过程中,不仅对医院而且对家人也失去了信任,这才产生巨大的绝望心理;还有就是,医院基于对医患冲突的防范,以及为规避医疗责任,在各个环节均要求家属签字,这限制了医生尽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痛失挽救产妇的最后机会。事实上,这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起到主导作用,悲剧都不会发生。如果家属不固执己见,而是选择尊重产妇情感或医院专业判断,那么产妇有亲人作为依赖,无论如何不会走极端,而医院也会针对产妇分娩过程中的情况变化积极应对。医院这边,如果能够不囿于家属签字,或者更主动地向家属介绍病症,给出更明确的专业意见,或许可以改变家属的态度,为专业治疗创造有利条件。这场悲剧并没有随着生命的逝去而终结,目前家属与医院的争端,不过是这场悲剧的延续。

@人民网蒋萌:一名即将当妈妈的孕妇,得是在多么绝望与痛苦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极端选择?坠亡竟然发生在医生与家属的眼皮子底下,这起悲剧让人心情沉重,更匪夷所思。冷静下来想想,涉事医院与孕妇家属都不能说自己没有责任、将责任全部推给对方。对医院与医生而言,你们才是具有足够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应当作出最有利于孕妇和孩子的判断与医治,不能简单地以患者家属不同意剖腹产为由,就置孕妇与孩子的安危于不顾。在鼓励医生为患者生命负责的同时,有没有为医生正当施治免责的机制?另一方面,家属既然将孕妇送到医院,就应当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与操作,而不能自己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在生命安危面前,家属难道不相信医生,而去“相信”医患矛盾?这起一死两命的惨剧,医院与家属还在互掐,医院说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家属说两次同意剖但遭医生拒绝,到底谁说了谎?无论如何,此事都不可能出现“赢家”。旁观者若是明眼人,应对自己今后该如何就医有所思量。有关机制上的短板更待弥补。

@中国网邓尤福:准产妇在医院待产因疼痛要求剖腹产被拒后跳楼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公安机关勘查认定系自杀,但医院与家属双方各执一词,引发众网友质疑,到底产妇、医院与家属三者之间发生了什么,导致孕妇在医院待产坠楼身亡?

一问,医院与家属谁在说谎?医院发布声明称事发前,医护人员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三次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可是家属在接受采访时又声称,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并曾主动向医生提出,“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双方不仅各执一词,还出示了相关证据,医院有家属签字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而家属也有病房其他产妇的证言。仅从证据看,医院出示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是产妇入院时开具的一个病情告知,而产妇跳楼身亡是在医院开具《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的28小时之后,可在长达28小时的这段时间里,医院是否向产妇或家属出具了医生会诊或要求剖腹产的通知书?作为医院是否有家属明确拒绝剖腹产的相关签字证明?而这些还需要在调查中还原事实真相。二问,规定与生命孰重?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是作为医院在面对规定与生命相抵触时,难道不为生命所动?这岂不是有损医生“救死扶伤”的雅号。更何况该《条例》也明确“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作为医院本应把人的生命安危放在第一位,在产妇本人明确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为何不按照“特殊情况”处理。莫非当值医护人员不能体会产妇的痛苦,没有意识到产妇所面临的危险?三问,医院是否履职尽责?其实,从该产妇入院那天起就与医院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产妇向医院支付生产及相关医疗费用,而医院为产妇提供相关服务。当然最为核心的服务就是尽最大努力确保产妇生命安全,抛开医院是否应该对产妇实施剖腹产不谈,不管是何种原因,产妇在医院待产期间坠楼身亡,作为医院都难脱失责之嫌,至少是没有尽到最基本的看护责任。最让人不解的是,产房里的产妇失踪坠楼,为何没有医护人员及时发现或制止,难道产房里根本就没有医护人员照看?试想,既不让家属进入产房,又没有医护人员在产房守候,作为医院医护人员的责任与担当何在?

笔者认为,该事件是一场对医疗、对法律、对生命的多重拷问,到底是当今医患间的冷漠,还是患者与亲属间的无情,更或是法律法规缺乏对患者本人自决权的尊重,确实值得社会深思。

@四川在线王军荣:产妇跳楼自杀,一方面是其家属的愚昧无知,另一方面是僵化的手术签字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显然,患者只有同意权,却无签字权,可能够让医生信任的只有签字。

毫无疑问,产妇家属的做法明显属于权利滥用,也构成了对生命的威胁。一切以生命为重,即当家属由于明显不合理的原因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严重危及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时,医生可以请示法院对家属的意志予以变更,强令其同意治疗,当然,可以先操作再向法院申请,要不然,等法院同意之后再手术,可能生命早凋谢了。

悲剧一再发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却是至今没有修改,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尊重生命。应当尽早规定手术及其他特殊治疗的签字同意权归患者本人所有、患者家属代为签字的优先顺序以及紧急情况下患者家属强制同意制度。如此才是保障生命的正确打开方式。

@齐鲁网朱永华:究竟是医院建议孕妇破腹产,家属不同意,还是家属要求给孕妇做破腹产被医院拒绝,目前还是各执一词,但这里面双方却都忽视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本该对自己分娩选择方式最具发言权和决定权的孕妇,双方都没有提及。很显然,尽管医院不主张顺产的孕妇做破腹产,但对于非要破腹产不可的孕妇也确实只能给出建议,最终做出选择的决定权还是在待产孕妇和家属手中,而最关系到自己生命健康安全利益的当事者待产孕妇,此时却没有掌握自己命运选择的任何决定权,只要家属不在手术单上签字,任何医院都不敢强行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否者,不仅要承担违规的责任风险,更要承担手术治疗过程中的所有不利后果,尤其是在现实医患关系的语境下,几乎没有医院敢冒这个风险。

另一方面,受到传统分娩观念的影响,不少孕妇的公婆尤其是来自农村家庭的公公婆婆甚至丈夫,往往也会认为“瓜熟蒂落”,女人生孩子“天经地义”没什么大不了,对于媳妇分娩的疼痛甚至破腹产要求,更认为是“娇贵”和“怕疼”的表现而予以拒绝,而忍受临近分娩剧痛的孕妇,此时最需要的则是丈夫和亲人的关心、体恤和鼓励,任何不经意的言差语错都可能会成为压垮分娩信心的最后一根稻草。难怪有网友针对此事不无尖刻的指出,孕妇难忍疼痛选择跳楼自杀,与其丈夫和家人的态度存在很大关系,对孕妇的坠楼死亡,其丈夫和家人难辞其咎。

尽管家属和亲人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甚至是不可或缺,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既有在法律范围之内自主决定个人行为的权利,也有为自己个人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说白了,待产孕妇选择怎样的分娩方式,最终决定权应该在孕妇自己而非他人,除非孕妇自身已经失去正常思维意识,否者,任何人包括其合法配偶在内,都不能越俎代庖。这位孕妇的坠楼死亡,恰恰用生命给我们留下一个大大的问号,孕妇分娩的选择权究竟该谁做主?医院不能用“建议”来回避自己的责任,丈夫和家人更不能出于某种利益和观念,用亲情来绑架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决定权,尊重科学,尊重医生建议,将分娩选择的决定权留给孕妇,这不仅是对一位即将成为人母的理解、支持和尊重,更是为“生死关”加高了一层会见“死神”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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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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