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热点:南京猥亵幼女事件,网友“这样的男人就该化学阉割”
来源: 华图教育整理 关键词:公务员面试热点,,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近日,“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8月15日,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告称,已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18岁)抓获。经查,女童系段某某父母的养女。针对网友质疑段某某父母是否具备收养女童资格等问题,河南安阳滑县工作人员称,目前相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进一步的举证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称,男子父母或不具备收养资格,涉事男子是否构成犯罪,与被猥亵女童的养女身份无关。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通报
涉事男子已被警方刑拘
8月12日,“作家陈岚”发布微博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身穿长裙的女童坐在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腿上,男子将手伸进女童衣服内,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而旁边坐着的同行中年男子并未阻止。“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8月15日,此事又有新进展。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报: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通报还称,铁路警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进展
多部门调查“收养”问题
南京警方公布女童身份以后,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这对夫妇有没有收养资格?”针对质疑,北京青年报记者致电南京铁路警方。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是养女,但是父母收养手续合不合法不确定。小女孩就是寄养在他们家的,这个是事实。”
该名工作人员介绍,因为民警和涉案人员还都在外地,未把人带回南京,对于“收养合不合法”、“父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的工作。“目前,女童的情绪不是很稳定,出于保护她的目的,进一步的信息不方便透露。”
随后,北青报记者从河南安阳滑县宣传部获悉,因受害女童为男子段某某所在家庭的养女,且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目前相关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但进一步的举证调查“还需再等一等”。
说法
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部主任何永萍表示,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的条件。被侵犯女童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有可能不符合《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要求。
何永萍解释说,《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所以,推测女童与段某某父母应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何永萍表示。
观点
是否构成犯罪和身份无关
何永萍告诉北青报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判刑根据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 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何永萍介绍。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是否构成犯罪,与养女的身份没有关系。”
媒体
法制日报:南京站女童被猥亵的法律三问
据《法制日报》记者报道,几天前在南京南站猥亵女童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已被南京铁路警方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随着此案的持续发酵,舆论的关注度也在不断上升。网友最关心的女童身份问题以及和这一家人的关系问题,经过警方的调查也逐渐明朗。作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这个女孩在这个家庭中显然是一种弱势的存在。而亲眼目睹儿子当众猥亵养女却没有任何反应,如此不辨是非的养父母,更让很多网友对这个女孩的命运感到忧虑。
但是中国毕竟是法治国家,我国在收养方面的法律是健全的,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不会任由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随意欺凌。本案中,这个养女身份的相关法律关系有三问,需要之后的新闻报道和当地政府部门给出解答。
一问,女孩是怎样成为这个家庭养女的?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有严格条件限制,其中第一条就是收养人无子女。这个女孩的养父母有自己的亲生儿子,正常情况下,这对夫妇并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这个女孩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这对已有子女的夫妇才可以合法地收养她。
于是,这也就引出了第二问,这对夫妇是合法收养这个女孩吗?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也就是说,收养不是你说收养就收养的,而是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并且在公安部门取得合法户籍。这个女孩到底是否被这个家庭合法收养了,还需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的调查。如果不是合法收养,那么当地基层政府部门对此显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样一个不正常且不合法家庭的长期存在有失察、失职之嫌。
我们知道,在一些地方,像这种关系复杂的家庭并不少见,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权利保障,难免会出现伦理道德混乱和弱势方权益受损的情况。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条意在避免女性被收养人受到无血缘关系的男性收养人的性侵犯。而现在这个女孩受到收养家庭的另一个成员——哥哥的侵犯,同样也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三问是关于这个女孩未来的,这个女孩还可以在这个损害了她权益的收养家庭中生活下去吗?很多网友都提到,在火车站这样的公共场所女孩的安全都无法保证,那么回到家里她的处境可能会更危险。如何才能让女孩不再受到侵犯呢?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段某某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猥亵儿童罪,且养父母不能保护养女的合法权益,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女孩没有送养人,民政部门也有责任帮助女孩脱离收养家庭。
法治国家,一切都有法可依,法律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都是平等保护的。本案中的女孩虽然弱小,但其权利也不是一纸空文,广大网友应该相信警方,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叶 泉)
延伸
钱江晚报:爆料猥亵案却遭威胁,惩恶扬善是正道
这两天,知名作家陈岚发布微博爆料称:“南京高铁站年轻男子当众猥亵小女孩”,这一案件被警方及媒体关注后便迅速引爆网络,但她却在几十小时内收到了微博上近千条的死亡威胁、诅咒及谩骂。有网友跟帖扬言称,“出钱5万,打断陈岚的腿。”陈岚在她微博里还说,除了威胁,她还接到了一整天的骚扰电话。还陆续有人在网上公布她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这是陈岚从事女童保护工作7年来,遭受的最严重的一次网络暴力及死亡威胁。事件发生后,她告诉家人,特别是自己的孩子,一切要小心。
曝光丑恶,却被丑恶骚扰。我一直在猜测,南京高铁站年轻男子当众猥亵小女孩的行为,无论从道德与法律来看都是可恶的罪行,怎么居然还有人堂而皇之地为他撑腰?正常人看到那些照片都会强烈愤慨,可他们竟然能荒唐到将这种赤裸裸的猥亵说成是“两情相悦”。请问一个成年男子当众将一个十岁的女童抱起来乱摸,这是美好的爱情?何况这女孩还是他们家的养女。威胁爆料者的人到底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是不是这些威胁的人自己也做过猥亵女童的事,所以才反应如此剧烈,以此为自己平素里见不得人的行径狡辩?
对于陈岚的遭遇,很多网友建议她立即报警,而不是仅仅在网上吐槽,因为电话是实名制的,是可以追索到打电话者的。但是,网络上的威胁却很难对付。因为在网络里面是很难确定到具体哪个人身上,所以警察很难管,“无名氏”效应更让恶人无所顾忌什么是公序良俗。
但是,对于这种网络暴力威胁,我们不可以不了了之,我们要为正义和热心人士提供应有的保护和支持,因为惩恶扬善才是正道。并且,最主要的是,很多网友担心,因为他们感觉这些恐吓者有可能就是恋童癖或是猥亵过儿童的,出于害怕相关法律的推出和追责,故意在此恐吓曝光者。所以他们建议,应该对恐吓者的账号进行调查锁定。网友的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只有同一类的魔鬼,才会为同一类的罪行撑腰!所以,对于这类事网络执法能不能跟进?这不仅是保护正能量,也是为揪出恶势力。
我觉得有个网友的话说得非常精彩:如果揭疮者得不到保护,社会将到处是毒瘤!恐吓陈岚的人估计多半是邪恶的同道者,而对于邪恶,我们必须抱以警惕!(项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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