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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热点:不要拿“彭宇案”当成见死不救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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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转发了《人民法院报》一篇文章,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细述了一直以来不时被舆论提及的“彭宇案”真相。文章刊发的大背景就是近年来在各地反复上演的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现象。而前段时间,河南驻马店某女子被车撞倒后,路过车辆和行人未及时相救,遭二次碾轧后身亡的悲剧,更让人们回忆起了当年的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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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魏英杰:当时,确实有部分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倾向于站在彭宇这边,但这并不是因为媒体故意拉偏架,而是一审判决书大量使用了“从常理分析”“与情理相悖”等非法言法语,加上真相尚且不明所致。如果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方面坚持公布真相,仍有可能扭转舆论偏见。非常遗憾的是,当年在二审开庭之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披露该案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致使案件真相在很长时间内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这才导致该案最终变成了“好人被冤枉”的流行版本。直到双方达成和解的5年后(2012年初),南京市有关部门才公布真相。但这时候已经晚了,误读与偏见已经造成,并且成为公众的一种“刻板印象”。事实是抵达真相的通行证,而真相就是谎言的墓志铭。如果在诸多公共话题和事件中,有关部门能做到及时查清真相并公之于众,相信许多误读与偏见自会烟消云散。

@人民网蒋萌:既然彭玉案的真相2012年就被揭开,为何如今一些人遇到老人摔倒还是心有余悸、不敢去扶?说到底,彭宇和那个老太太的纠纷与和解是一回事,其他人遇到其他事是另一回事。现实中,确实有讹人的人、不讲理的人,一些人设计的“套”让掉入“套”中的无辜者有种“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绝望感。同时,还有肇事者明明伤害了他人,却装无辜,自称做好事反被“诬陷”。不同的人面对纷繁的情况,光拿一个案子的真相与结果说事,缺乏“指导意义”。或许,坏人坏事的出现不是大概率事件,可一旦遇上,对无辜者就是难摆脱的霉运,这才是人们畏惧的根源。有人说,任何理由都不是遇到旁人危难不作为的理由,应该凭着良知出手。这种说法具有说教意味,效果并不乐观。在强调法治与规范的社会,不该让助人者“碰运气”,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基于此,社会呼吁制定并出台“好人法”,以最大的善意鼓励好人好事,甚至在好心好意却产生不良后果时,也应从制度上减轻乃至免除好人的责任。现实还表明,在众人实施救助时,在摄像头下救助时,人们不会犹豫不决,这进一步印证了为好人撑腰免责的重要性。

@中国青年报欧阳晨雨:多年过去,“彭宇案”之所以还能保持如此“热度”,恐怕还归因于公众从此案的审理中,得出了“谬论”——法律不保护好人做好事。尽管从后来披露的信息看,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有“优势证据”,而彭宇之后也承认了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碰撞,但经历了该事件的“反转”与“质疑”,“扶不扶”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悖论”: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受良心谴责。这种颇为尴尬的局面,显然不是法治社会所乐见的结果。尽管当时的立法和司法足以还原真相、公正裁决,但“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确也暴露出立法存在的不足。倘若为见义勇为者限定法律责任的“天花板”,为他们消除维权上的后顾之忧,人们在挺身而出时,也会减少许多顾虑。当然,舆论的担忧,要放大的是见危施救的“责任成本”问题。而在现实中,不乏救助者因施救而身患重病甚至身亡,却遭遇被救者冷漠以对的事例。救济不到位的现实令人寒心,也不利于人们继续奉献爱心。

对于上述“短板”,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发出了铿锵回音。该法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说前者以民法的公平原则,为见义勇为者解除“救济之忧”,后者则是以民法“慈母般的眼神”,直接免除了救助人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看,救助人“无条件”地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无“绝对”之嫌,但为匡正社会风气计,从法律上给予善行以有力支持,显然体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这种立法产生的效果,不仅是在司法层面的,更是在社会层面的。立法的重大突破之举,向整个社会释放出强烈信号,就是国家法律支持公民善行,当公民为集体或个人利益“见危施救”,不但可以免除个体责任的“瑕疵”,更能得到法律的有力救济,不至于再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再看地方性立法,同样朝着支持见危施救者的方向发力。近年来,各地类似《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立法不少,从国家到地方,不断完善对救助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终将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保障体系。这些立法努力也让“彭宇案”作为“挡箭牌”的说辞,变得更加无力。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意大利法学家阿奎那如是说:“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的“德行”,不能光靠内心的道德自律,更应得到法律的引导和保障,如此,类似“彭宇案”“小悦悦案”“河南女子二次遭碾轧案”等,才会淡出我们的视野,社会风气才会真正好起来。

@法制日报舒锐: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而不得不说的是,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这就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实际上,对于“扶不扶”问题,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或许也正因此,每每发生类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唏嘘不已,感叹世风日下,乃至为冷漠寻找借口与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这些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品德。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踌躇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法制网柳旭影:事件真相泾渭分明,然而为何时至十年之久,还会被有的人误读,遇到撞人不救事件就要拿此“说事”呢?

究其原因,其一就是当事人撒了谎。为什么要撒谎?人做事都有目的或者说意愿,而就这起事件,当事人的目的一目了然,就是保私利。“道德伪人”彭宇确实撞了人但当时为了自身的诉讼利益而说了谎。其二是事件当事人方面。彭宇案涉及双方当事人,且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真相未能即时让公众知晓,导致历时十年舆论仍“游移不定”。其三是事实澄清时间上。彭宇案发生在2006年,也即十年前,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情节,直至五年后,时任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公开澄清“彭宇案”事实真相,透露彭宇确实撞了人,因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就连彭宇本人也供认不讳,承认“确实与老人发生了碰撞”。

中国有句古话讲黑就是黑、白就是白,所谓“黑白分明”,意在强调要尊重客观事实。尽管互联网带来的讯息飞速传播时代,让谎言总是比事实真相跑的快一些,但相信每一位国人从小对仁义礼智信的耳濡目染,让仁者爱人成为一种源自心底最朴素的良知,也正因如此,当我们面对品评任何一起社会事件时,都应追本溯源、认清真相。如果继续以讹传讹,让从始至终并不存在的“好人反被讹”去阻挡我们本该伸出的援助友善之手,那岂不是在让良好的社会风气“被谎言撞倒”后遭遇“二次碾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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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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