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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热点:亲奶奶虐杀出生仅4天女婴,背后是“重男轻女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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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想要抱孙子的婆婆,多次催促儿媳生二胎。没想到,儿媳二胎产下一女,婆婆张爱芬觉得所有烦恼都是这个二胎孙女带来的,于是趁大伙儿入睡后,将出生仅4天的女婴杀害。日前,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张爱芬有期徒刑10年。(12月3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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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于立生:关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的基本刑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别于其他犯罪的刑期表达是从低到高排列,故意杀人罪则是从高到低排列,由此也可看出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行的态度。即便在宽严相济,严控死刑适用的背景下审视,因一己之私,直接故意杀人,首先考虑的也应是死缓,而不是基本刑里10年有期徒刑的起刑点。南通市中院之所以轻判,据称是张爱芬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和邻里的求情。可是,出生仅4天就被害夭折的女婴谅解她了吗?她还能说得出话来吗?张爱芬还有着诸多酌定加重情节--踩踏女婴致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灭绝人伦杀害血亲、杀害的是未成年人且是婴儿,随便哪一项都足以把亲属谅解、邻里求情冲抵掉。张爱芬获得轻判的实质唯一理由,也就是:她是孩子的奶奶。国家司法力量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乃至擅杀行为,不能采取绥靖主义。否则,助长霸蛮长辈,最终也不利家庭和睦。

@人民网蒋萌:对老人犯罪轻判源于几方面因素--一是《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某些年长者被认为年老体衰,再危害社会的可能较低,依法惩处的尺度可能被放宽。此外,社会与法院可能觉得,这家已经死了一个人,若把另一个人判死刑(哪怕是死缓),对有关家庭是双重打击。本例中,亲属与邻里的“谅解”,未必是不痛恨这个心狠手辣的老太太,更大的可能是不想再搭上一条人命,不想被外人说成是“自家人冤冤相报”。既然被害人家属都说“谅解”,法官也不愿意做“恶人”,只对张老太判处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罚,也就有了“合理”解释。杀害亲孙女的张爱芬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不能说“不合法”;只能说,这存在“法不外乎人情”的考量与妥协。从另一个角度,如果法院执意对张老太判处死缓乃至死刑,会不会引起其他争议?在此问题上,是否有一致的公论?

@经济观察报:在这背后,自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在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公权力的触角只延伸到县,广大乡村的治理倚赖士绅、宗族自治维持的的传统社会,国家是默认家长、族长对于家族的主权的。而达成此项“交易”的前提,则是家族尊长的效忠。效忠,则家长、族长对于家族有主权;而反之,如家族尊长有谋逆这样的十恶不赦罪行,则家族成员也会无分老幼承担连带责任受到株连清洗。而为了维持这套机制的运行,对于家族尊长的一般性违法犯罪,卑幼子弟也是必须容隐,禁止告发的,一旦告发,就会被以不孝、大逆不道之名,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除非家族尊长有谋逆这样的不忠罪行,才允许告发并免受株连。流风所及,直迄上世纪90年代,最高法也曾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这也正是考虑到乡土社会宗族势力的存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可是,世易时移,今夕何夕?虽然如西哲卢梭所说,“法治必须植根于民情”,而民情又主要指文化传统;但历史学家许倬云又认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这四元之间是交互影响的关系。应该看到,这一百多年来,中国本就处于史学家唐德刚所谓的“穿越历史三峡”的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近40年来,各个领域都取得长足进步,时代背景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就政治而言,依法治国已确定为基本国策;就经济而言,工商业、服务业居于主导,取代了既往的小农经济;就社会而言,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人口流动速率的加快,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土“熟人社会”已向城市“陌生人社会”转型,现代社会不复以家庭、家族为基本单元,而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就文化而言,尤其是随着上世纪90年代末的大学扩招,高等教育大众化,生命至上的人文思想、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业已深入人心。那么,面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乃至擅杀行为,司法力量是不是还该在家庭壁垒面前退让不前,还该采取绥靖主义,还该“厚尊长而卑幼”呢?这是不是已经不合时宜?

其实,哪怕就是把目光收回司法领域来看,近些年来,无论是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都在持续推进当中。譬如,在性侵类案件上,2013年最高法等机构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就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可是,一旦切换到故意杀人案上,奶奶之于孙女本该爱,偏要害,实施擅杀虐杀,却又相反被予以“厚尊长而薄卑幼”的酌情轻处,且还连降数档,把宣告刑落在了故意杀人基本刑的起刑点上,是不是已体现出了不协同,不合拍,理念的滞后?又怎么能够让人不虑及可能由此助长霸蛮尊长的暴戾之气,引发极端之人的效仿效应?

在家庭壁垒面前,司法力量不该作出退让。司法理念需要与时俱进,去除“厚尊长而薄卑幼”的儒家化,而回到尊重生命至上、维护个人权利、奉行人人平等的法律同一性轨道上来。

华图解析:真想不到,在现今社会,居然还还存在奶奶踩死出生仅4天孙女这种灭绝人伦、骇人听闻的惨案;而更意想不到的是,南通市中院居然仅给了张爱芬有期徒刑10年的轻判。

而促成张爱芬这一行为的原因,说到底,就是重男轻女的思想,那么,重男轻女观念为何如此根深蒂固呢?究其原因:第一,养儿防老的观念。每个人都会有年老的时候,但仿佛只有儿子才是依靠,由他们赡养父母才更顺理成章,而女儿一但出嫁便成了泼出去的水,成了人家的儿媳分,所以古代一直把抚养女儿视为“赔钱买卖”。第二,传宗接代。中国人之所以如此看重传宗接代,大概就是因为人都会老去,而当一代代人老去之后,留下的只有名字姓氏,而一般情况下子女是随父亲的姓氏,所以为了家族,也会导致重男轻女观念越来越严重。第三,生理因素。在中国很多地方,男性的地位明显优于女性,他们身强力壮能够养家糊口,并被视为家里的顶梁柱。 第四,情感归宿。一般男女双方成亲以后,大多都会住到男方家中,而人到了晚年都想去享受所谓的“天伦之乐”,所以男性越来越得到父母的青睐。

重男轻女观念如此“深入人心”,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制度和思想上双重出击:第一,国家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加以规范,有法可依才能起到震慑作用。第二,在思想上加以规范。我们可以通过宣传的方式来改变公众的畸形观念,让媒体为社会传播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只有彻底剔除掉“重男轻女”的毒瘤,这样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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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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