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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罚看远光灯”不如回归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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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查远光灯”行动。视频显示,深圳交警对数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进行了处罚。首先,司机下车后坐上一个“绿椅子”体验远光灯一分钟,随后交警向司机普及正确使用远光灯的知识,并对该司机处以300元罚款,记1分。(11月2日新华网)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北京青年报止凡:该如何使用远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是有明确规定的: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交叉路口转弯,以及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都是不能使用远光灯的。夜间超车时,则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

但是,很多司机完全不顾这些,别人亮瞎他的眼睛他也许会骂,但是自己开车时就是懒得动一下手指。深圳交警搞的看灯一分钟行动,无非是一个简单的换位体验。对那些被要求体验远光灯照射的司机,肯定会有更好的宣传效果。简单地罚分罚钱,其实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没有多少痛感也没有多少新鲜感的人们,几乎不会留下任何印象。

在这一点上,深圳交警的做法当然是值得肯定的。看灯一分钟行动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创新,甚至都谈不上是什么新举措,看上去一点都不厉害,但它毕竟管用,至少说明当地交警确实在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满足于罚款创收了事。同样是执法,意图不一样,行动就会不一样,效果当然更不一样。

从传播效果上说,这次看灯一分钟行动是极为成功的,它引起了几乎全国网友的关注,更多人开始真正关注远光灯滥用的问题。一点点小创新,可能就会有很大的不同,这样的执法小创新是非常值得鼓励的。不要害怕争议,你永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恰恰相反,有时候争议越大,其实宣传效果越好。

@光明日报何勇:乱用、滥用远光灯是不少驾驶员的行车陋习,与乱变道、酒驾等一起被列为十大不文明行车行为,人们对此十分反感。因为夜晚驾车长时间使用远光灯会给迎面驶来车辆的驾驶员的视线和判断能力造成严重影响,乱用、滥用远光灯已逐渐成为夜间交通事故杀手,对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构成巨大威胁。

这个陋习的形成,除了没有养成按规定、文明使用远光灯的驾车习惯之外,归根结底是滥用远光灯的违法成本太低。虽然我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有明确规定,但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也只是扣1分。即便深圳处罚力度重一点,也只不过外加300元罚款,不痛不痒。更不要说在实际执法中,如果司机违规使用远光灯没有造成后果,交警往往只是批评教育了事。

再者,更关键的是,按照目前的监控探头系统,很难抓拍到司机乱用远光灯的违法证据,除非被交警在马路上抓住现行。否则,司机滥用远光灯行为几乎不被惩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罚看远光灯”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完全靠交警打“运动战”方式抓典型,不具有可持续性,没有办法形成常态化。深圳上一次集中“罚看远光灯”还是在2014年,这足以说明问题。

可见,要有效整治乱用、滥用远光灯行为,治本之策还是要回归法治和技术,而不是简单依靠“罚看远光灯”。一方面,从法律上严惩违规使用远光灯行为。对于故意违规使用远光灯行为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不能只是扣1分和罚款300元了事。另一方面,逐步在市区、重要路段推广专门针对远光灯违法的自动查处智能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克服难以非现场查处的缺点,让滥用远光灯行为无所遁形。

@楚天金报张海英:这种做法此前在深圳、长沙也出现过,曾引发过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这种换位式体验会有良好的教育效果,同时搬出《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为法律依据。被罚者也承认“确实不好受”。但反对者却认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该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授权交警这么做。《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也没有规定“看灯”这种执法方式。笔者以为,对执法者来说,一举一动都要有法律授权,否则,既不利于保护自己也不利于保障执法对象权利。

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法,才不会为执法承担后果;如果“法外执法”则面临很多风险,既有可能因为执法方式不当被执法对象起诉,也有可能因为灼伤执法对象眼睛承担更严重的后果。而且,即使执法对象违法了,也要依法保障他们的权利,这也是一种执法常识。

我们要意识到,“看灯一分钟”出于善意,目的是教育执法对象要严格遵守交规,不要乱开远光灯影响交通安全。但这种善意必须以善法为据,正如《检察日报》刊文所言,必须把这种执法方式纳入相关法律,然后才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其实,“看灯一分钟”这种做法折射出相关法律比较滞后,重处罚而轻教育。在国外,体验式处罚很常见,比如美国加州规定,屡教不改的醉驾者要参观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残破尸体,希望他们从此警醒。从这个角度来说,交通法律修订频率应该提高,为交通执法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至于深圳“看灯一分钟”是否强制,也值得商榷。从视频来看,“看灯”是处罚的第一个步骤,只有经过“看灯”才有后续处罚,这或许就有变相强制的色彩。当然,我们还要听听亲历者怎么说。

@南方日报:目前,滥用远光灯确实是难以根治的交通陋习、马路杀手。有数据统计,夜间交通事故率比白天高1.5倍,60%以上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发生在夜间。公安部相关数据也显示,夜间30%-40%的车祸源于滥用远光灯,且呈不断上升趋势。每年的交通安全日,“滥用远光灯”总被票选为开车陋习的前列,交警严打、专项整治也是一茬茬不断。但扣分罚款的重典之后,依然还是会沉渣泛起、沉疴难治。究其原因,夜晚开车被查总体来说还是低概率事件,被查的风险也无非是罚款、记分,和宁愿开近灯慢行的成本相比,选择前者并不见得损失更多。还有些人辩称分不清违法滥用和合理使用的界限。但按照深圳交警的解释,对于几乎灯火通明的深圳来说,能使用远光灯的地方很少,这个说法就相当于堵死了各种借口。

对体验远光灯行为,除了好评之外,舆论中难免也有些议论。比如,有声音认为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扣分,设定“体验式执法”是法外处罚。对此,深圳交警的回应是将体验性质认定为“教育”,并且申明是非强制性的。也有人担心违法者在交警直播过程中被露脸,似乎有“羞耻刑”之嫌。一些细节确实可以有更好的处理方式,但总体来看,在认定具体性质、捋清操作逻辑、实现提前告知等前提下,可以将“远光灯体验”视作一个微创新的自选动作。

与体验本身相比,善于用舆论、造声势,才是深圳警方真正的创新动作。其实,深圳早些时候试行过“远光灯体验”,但影响力比较有限,这次的声势和阵仗,和以往完全不同,震慑力也是量级上的提升。近来,深圳交警的系列行为,比如开车冲绿灯罚款、走路冲红灯戴绿帽子,将自己置于聚光灯下,放大给全国人民看。从制造传播的角度上来讲,深圳交警可以说是交警界的“网红”。有人鼓掌,有人拍砖;有人赞成,自然也有非议。然而无一例外,这些创新动作都收获了热议。交警执法的最终目的,可能就在这些热议中默默达成了。

用舆论造势来治理远光灯陋习,无疑是具备一定智慧的。但问题总是复发的原因,正在于这种“治理”是间歇性的,无论是全城轰动的治理,还是专项精确的治理,都不可能将问题一劳永逸地解决。从长远来看,形成高压态势、常态管理,才能将问题逐渐消解于无形之中。

@三亚日报罗瑞明:对于夜间乱开远光灯进行亲身体验有必要,但更应实行全方位的监控,用技术手段来实行处罚,现今车辆闯红灯,逆行越道等无须专人到场,利用监控设备就能进行处罚。因而,对乱开大灯者进行处罚也不难,在现场进行处罚的同时,在重要的路段安上监控器,并且可以不定期的实行人工抓拍,同时,还可将一些乱开远光灯者的车牌进行曝光,只要监控到位,就可省事、省时的对违法者进行有效的处罚,从而让更多的人养成合理使用远光灯的习惯。

华图解析:  “罚看远光灯”并非深圳的独创,此前多个地方都有过尝试,每每引发争议。有些人认为,此举甚为不妥,既有可能对视力造成伤害,也有过度执法乃至以暴制暴的嫌疑,有媒体更是直言“违法了”。而大部分人则认为,这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可以看出治理“滥用远光灯”的难题一直未有改善。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即“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但“滥用远光灯”的司机仍是只多未少,从深圳此次的“整治行动”的处罚数据也可以看出来,活动仅仅开展了两个小时,就抓到932个乱使用远光灯的司机。

所以,如何治理“滥用远光灯”现象已经迫在眉睫,此次“看灯一分钟”活动,其积极之处在于,让司机能够感受到乱开远光灯的问题。但是,因为这缺乏强制性,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保障,很容易让这种“看灯一分钟”成为一种短命的测试。况且,这种要求并非强制性,交警对拒不履行也毫无办法。这就让这种“体验式”执法缺乏了实际意义,很难起到威慑性的效果。

当然,深圳交警的这次“看灯一分钟”来治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要想治理好城市里的乱开远光灯问题,依旧需要执法监督的寸土必争,需要相关惩罚机制能够准确到位,才能迫使不自觉的人不得不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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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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