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面试热点:追小偷致死被诉,应该有个合理解释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公考面试热点,,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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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检察机关认为,福建漳州男子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3日《厦门日报》)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邓学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而“扭送”几乎必然涵盖了“追赶”和“拉扯”。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也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就报道看,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黄某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么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以后遇到小偷行窃将没有人再会追赶,因为任何追赶、拉扯行为,都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甚至死亡。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不等于黄某罪刑确定。期待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要么由检察机关主动撤回对黄某的起诉,要么由法院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人民网蒋萌:小偷固然可恨,却不能以私刑报复,小偷要接受法律审判,法律也会维护小偷的权益。上述法治与权益理念,经过各种渠道普法、渐渐懂法的人们都明白,但这不意味着小偷逃跑时挣脱摔倒身亡,失主就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责。必须指出,任何人(包括警察在内)抓小偷都不可能是以和谐、友好、非肢体接触、非擒拿摩擦的方式完成。在这一过程中,追赶、撕扯不可避免。“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是过失致死。根据媒体报道,失主黄某追赶并抓住小偷衣袖,这算是“过失”吗?难道,失主该任由小偷逃跑,或追上小偷却“不能抓”?所谓致死,显然具有因果关系。何为因,何为果?小偷死亡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其自己拼命挣脱、摔倒身亡。换言之,小偷不愿被擒拿、行为过激、动作过大,必然要承担拼命的后果,这是典型的“不作死不会死”,怎能赖失主“有过错”?不过,媒体报道终归不是警方调查结果,失主黄某有没有其他防卫不当的行为尚不明确。如果仅凭抓住小偷衣袖给失主“定罪”,于法理相悖,恐难服众。
@京华时报舒锐:实际上,抓小偷不仅是群众的权利,更是他们主动承担公民责任的表现。然而,正如任何权利都有限度,群众抓小偷的权利也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方面表现于在抓到小偷后,不能采取过激的打击报复行为;另一方面更在于抓小偷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群众将小偷追入河中并阻碍其上岸,导致小偷溺亡,最终,抓小偷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该事件,仅从报道情况看,事主蓝某仅仅只是抓扯了小偷的衣袖,因为地滑导致小偷摔倒进而身亡,这显然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因此,认定为意外死亡更合适,这或许也是公众普遍质疑该案的原因。当然,之前报道本身就不严谨,该案具体案情还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判断并发布。
对于该起“乌龙报道”事件,我们不仅要关注案情,也须关注“乌龙”本身。事实上,已有不少网友注意到了,“男子被起诉”报道的通讯员正是涉事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之后检察院又回应称男子目前并未被起诉。这难免让人生疑。出现如此“乌龙报道”,当地检察院不仅需要对案情进行澄清,更须对何以造成乌龙给个说法,究竟是通讯员误报,还是记者歪曲了通讯稿,值得深究。
若是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之前的报道更存在严重硬伤。这就是,即便检察院提起起诉了,报道若是要提及案情,至少也须加上“检察机关诉称”,不应由通讯员或者记者自行认定案件事实,这显然是在影响、剥夺审判人员的裁判权。司法报道本是极为严肃的,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媒体都须慎之又慎,审慎把握报道的准确度与尺度,更是媒体不可推卸的职责。乌龙司法报道严重误导公众,更让他们对司法产生了误解与质疑,实在不应该。
@西安晚报普沙岭:对于“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 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这则报道,我们既不能主观猜测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对于正在网上形成的恶劣传播后果,不给予重视。综合观之,它更像是一个案件的局部,整个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拿出来贴上标签被粗暴围观,让大家得出“好人难做”的结论,是这个本就善良稀缺的社会,所不能承受之轻浮。
一鳞半爪的叙述,严谨司法的碎片,网络围观的躁动……很可能会给社会输入一股毒气。所以,“追小偷致死被起诉”不该止步于糊里糊涂地骂,当地检察部门应该公布整体的认定卷宗,媒体的报道应该严谨地说清楚关于“过失”的详细认定;法律界人士也应该根据事实,认真地依据法理参与讨论,给民众讲清楚“过失致死”是否存在相关的责任。如果真的只是如新闻报道中所陈述的那么“简单”,所谓过失就是“雨天不该抓小偷”那么“莫名其妙”,法院应该及时地做出严谨判决,给所有心怀正义者一个温暖的交代。
任何一次判决都会影响一条法治河流的清浊。明明白白地围观,而不是糊里糊涂地谩骂;状况糊涂之下即便骂得再痛快,民众的心也会伤得厉害。当地司法机关应该意识到,这起案件到了这样一个万民戳点的地步,已经不只是一个案件,已经正在成为一个社会关于善良正义与司法理性的风向标。
@金羊网木须虫:虽然从情理上来说,追小偷是见义用为的行为,但见义勇为也有边界。如果小偷死亡与追赶和拉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当事人的确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实中,很多人都为追小偷致死获罪鸣冤,无非认为小偷逃跑摔死罪有应得,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于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然而,理性地看,相对于失主被偷的钱物,被追失去的生命是不是代价太大?再假设,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基本保护,又会不会导致犯罪行为被侵害人以暴制暴,出现私刑泄愤的局面?倘若如此,恐怕会加剧社会犯罪的暴力程度,形成恶性循环,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追小偷致死获罪遭疑,折射社会法治短板。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普遍缺失,分不清打击违法犯罪公权与私权的界线,特别是遇到不法侵害,第一反应不是通过公共机关和司法渠道来主张权利和申张正义,而是下意识地选择私力救济。而往往如此都会超越行为的边界,除了低概率过失致死亡之外,更多的小偷被殴打、被游街,乃至更恶劣的凌辱,掉入以暴制暴的窠臼。
其次,是法治信任的普遍不足。一方面,在导向上抓小偷还在倡导群防群治,甚至鼓励他人见义勇为,既造成了私权追小偷合理合法的社会错觉,又事实上把公权应尽的责任推给了社会;另一方面,盗窃犯罪一直都是治安领域的难题,高发频发,严重损害公众安全感,而盗窃案破获难,盗窃损失返还率畸低,对应的则是盗窃犯罪的成本过低。
追小偷致死被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予保证,但被窃者的权利与意愿同样值得尊重,关键是法治的实务应当完善类似违法的打击方式、手段,让每个盗窃犯罪者受到与其行为危害相匹配的刑罚。
华图解析: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广泛质疑,原因在于违逆了公众常识。这名男子发现小偷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跑去追赶欲抓捕小偷,不料因为雨天路滑,失主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脱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此来看,失主的所作所为并无不妥。
如果从法律角度评论该事件,必须先厘清群众是否有权利抓小偷。《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司法机关。即便小偷仅构成治安处罚,群众也有对之扭送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扭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若是该群众正是被窃者,更有着自我救济的权利,“抓小偷”则更有天然的正当性。
所以,这名失主是否会被检方提起公诉,需要检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看待。不应让舆论影响了专业的法律判断,但汹汹舆论背后表现出的公众焦虑,也值得引起高度重视。面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司法部门应表现出充分的重视、尊重与敬畏,司法机关只有做出公平公正的选择,忠实于法律,相信也必定能对得起公众的期待,能起到保护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及打击各类犯罪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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