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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面试热点:“交警罚看远光灯”折射执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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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晚,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此次行动采取“两看两考一处罚”的查处模式,对于乱开远光灯的违法行为,除了施以罚款300元、扣1分的处罚之外,还要求司机坐在一把“绿椅子”上体验远光灯一分钟。深圳警方表示,这个行动主要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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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乱开远光灯的违法行为,并无“被罚看远光灯”的罚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深圳交警脑洞大开的行为,在法律上自然站不住脚。深圳交警的回应改变了此前的“强制”说法,这也许说明,深圳交警已然认识到了“被罚看远光灯”的不妥之处。但是,此事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居然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深圳交警这种做法。现代社会中,法治与理性是两个重要的基石,执法机关不能罔顾法律,公众也不能在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更不能为另一个公民遭受法外施惩而欢呼雀跃。要知道,假如法外施惩现象泛滥,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是受害者。正义永远只能以正义的方式实现,而不能只问效果不管过程。“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仅应成为执法部门的“天条”,更应成为公众对法律的普遍性认知。“远光灯”的争议,看似不大,却直接关涉是否真正敬畏法律的宏大命题。民众没有对法治与理性的足够认知,整个社会便极易陷入一种失序的状态,到最后,受到伤害的只能是我们每一个人。

@人民网蒋萌:马路上有“路怒症”,网络上也有“网怒症”,二者交织重叠,就有了许多网友支持“罚看远光灯”。类似的例子还有,“比亚迪车把强行变道的大众车撞翻”也曾引发不少些网友“喝彩”,有网友直指大众车“活该”。从理性的角度,一些网友的情绪化表达确实非理性,其中既蕴含代入感十足的报复心理,又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起哄。加上网络的匿名性与随意性,一些网友的网上言论比在现实生活中要“出格”得多。重视网络民意,既要尊重理性与建设性的意见,也要分析过激与宣泄性的声音,从中发现并弥补社会管理、法治规范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就“罚看远光灯”来看,确实属于“法外之惩”,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网友对此“点赞”又说明,目前法律对乱开远光灯的处罚恐怕“偏轻”,未必能对违法者起到足够惩戒效果,导致一些驾驶员对乱开远光灯不当回事儿、有关违法多发。惩处固然不是目的,但惩处适度与否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规范的实效。法律惩处怎样适度而不过度,既实现较好的惩戒效果,又不至于让非严重违法面临不可承受之罚,是摆在立法与管理者面前的考题。

@京华时报吴龙贵:究竟是不是违法,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凭空想象,而应以基本事实和具体操作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确没有规定这样的处罚手段,但深圳警方已表示,此举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既非强制,也就意味着这本质上是一种柔性的教育手段,而非刚性的惩罚手段,违法者是可以选择的,当然也就没有越过执法尺度。至于有人担心“罚看远光灯”会伤害视力,我只能说这更多虑了,有谁会傻到睁大眼睛看足一分钟?不过是体验一下而已。

批评“罚看远光灯”,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一种“法律洁癖”,是对法律法规的狭隘理解,同时也忽视了现实的复杂性。数据显示,9成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但相比超载越速、闯红灯、酒驾醉驾等,乱开远光灯的危害性却远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甚至在很多人看来,这只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比如,有人并没有乱开远光灯的习惯,但如果对向车开了远光灯,便会下意识开灯对视,这对路人的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网络上,类似车祸视频比比皆是。另一个容易让人忽视的问题是,不少司机尤其是新手司机,并非有意乱开远光灯,而是确实不会使用灯光,或者完全意识不到乱开远光灯的后果。这种情况下,“罚看远光灯”至少对部分人来说是十分有效的。和生命安全相比,坦白说,我不认为“罚看远光灯”有什么“硬伤”值得苛责。

某网站的民调显示,高达92%的网友支持深圳的做法,97%的网友有过被车辆远光灯干扰的经历。民意不是评价某种交通执法行为的唯一依据,但当民意达到高度一致时,其指向意义应当引起重视。占压倒性多数的网友支持“罚看远光灯”,说到底是对执法不力的报复性反弹。比如乱开远光灯,并不缺少处罚手段,但为什么没有像闯红灯一样见一个抓一个?究竟是技术原因,比如夜间不易抓拍,还是监管不力,比如查罚难度大、成本高?所以,重要的不是探讨“罚看远光灯”的是与非,而是如何从选择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的困境中走出来。

@搜狐:能把不文明的司机罚到哭,吃瓜群众表示开心,不过更加需要关注的是,类似乱开远光灯这样威胁其他驾驶员的非致命驾驶行为,究竟怎么样才能真正杜绝,还马路一片净土?交警部门创造性地发明新方法处罚滥开远光灯的司机,至少表明他们正在试图解决一个社会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导向下,不超过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不违背法治精神,在立法是长时间高成本活动的情况下,小范围内创新发明的处罚方法,好过尸位素餐。

对违法的司机,罚看一分钟的远光灯,这种处罚虽然是表面上的协商结果,但对于处弱势地位的司机,加上自觉理亏的心理,依然有被迫接受的成分,而强迫程度又未能达到足够大的伤害,让法律介入叫停-法律明确介入的指标,在于执行的过程中,警方是否有明显的肉体暴力。另一方面,警方柔性执法,是希望推动一个有益的结果,故使用了一定的强迫。这种强迫是否合理,焦点在是否会成为制度性的扩权,并伤害更多无辜的市民。公民对警方的扩权及时保持警惕,永远存在必要。柔性执法的情形虽然可以理解,但保不准一些地方的警方会用强力限制司机观看,或者强行打开司机的眼眶。

即便是柔性执法,受到处罚的司机也有自己的空间,他们可以根据行政法规提出复议和诉讼,来制约警方的这一行为。其中一种受到损害的情形,就是司机的视力受到损伤。如果有被处罚的司机成功地推动了远光灯视力赔偿案件的先例,后果将会更加令人喜闻乐见。马路上被远光灯伤害的文明司机,同样可以通过民事渠道,起诉滥开远光灯的司机。彼时,治理远光灯,不仅仅成为管理部门的责任,还有全民参与的渠道。

罚看远光灯这一办法确实并不完美,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完美总是随时存在的。只要还未出现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适度的创新可以被谨慎地理解。为了解决问题,鼓励在合理的空间内博弈,值得肯定。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中国江西网牙木汐:针对是否合法问题,深圳交警已回应称,这是体验式执法,一种教育手段,而且是自愿而非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如此,如若深圳交警没有强制执法行为,而是以“体验”达到教育的目的,那么也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单从这方面来看,“罚看一分钟”的处罚算不上是违法,但是否合法还是有待商榷。

针对合适的问题,有网友质疑称“直视远光灯对眼睛有伤害”,这种处罚有过度之嫌。根据人的本能反应,遇到强光都会闭上眼睛,谁会真的傻到真的去直视?对眼睛造成的伤害一说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

其实,在合不合法的界限,以及合不合适的界限,大家都是各抒己见,不敢妄自定义。但是,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情况是,“滥用远光灯”的司机始终是屡禁不止的,这可能是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滥用远光灯”的违法成本太低,“闯红绿灯”、“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不管在扣分还是罚款上的处罚力度都比较大,而对于“滥用远光灯”的处罚仅是记1分,罚20至200元,这样不痛不痒的处罚难免会让一些司机根本这样的违法行为当回事。其二,在监管技术存在一定问题,在抓“滥用远灯光”的这一违法行为时,缺乏电子技术,不想“闯红灯”、“超载超速”有电子监控,只有依靠人力设置关卡,现场抓获,但执法成本就相当的高了。这也造成一些司机的侥幸心理,因为碰到交警大规模的整治活动的机率还是比较低。

不可否认的是深圳交警的“罚看一分钟”是不值得推崇的,因为对于这样的“教育”可能存在处罚过度的嫌疑,“教育”的始终是个别司机,仅仅是给部门人起到了警醒左右。而要治理“滥用远灯光”的难题还需从其根本入手,只有高成本的违法、高技术的监管措施才能让迫使不自觉的人不得不遵守规则。

华图解析: “罚看远光灯”并非深圳的独创,此前多个地方都有过尝试,每每引发争议。有些人认为,此举甚为不妥,既有可能对视力造成伤害,也有过度执法乃至以暴制暴的嫌疑,有媒体更是直言“违法了”。而大部分人则认为,这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可以看出治理“滥用远光灯”的难题一直未有改善。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即“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但“滥用远光灯”的司机仍是只多未少,从深圳此次的“整治行动”的处罚数据也可以看出来,活动仅仅开展了两个小时,就抓到932个乱使用远光灯的司机。

所以,如何治理“滥用远光灯”现象已经迫在眉睫,此次“看灯一分钟”活动,其积极之处在于,让司机能够感受到乱开远光灯的问题。但是,因为这缺乏强制性,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保障,很容易让这种“看灯一分钟”成为一种短命的测试。况且,这种要求并非强制性,交警对拒不履行也毫无办法。这就让这种“体验式”执法缺乏了实际意义,很难起到威慑性的效果。

当然,深圳交警的这次“看灯一分钟”来治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要想治理好城市里的乱开远光灯问题,依旧需要执法监督的寸土必争,需要相关惩罚机制能够准确到位,才能迫使不自觉的人不得不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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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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