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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热点:“受处分局长互换职务”是个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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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口县下桃花铝土矿被举报非法开采,交口县国土局长冯建平受党内警告处分,随后改任中阳县当国土局长;新任交口县国土局长王高,此前是中阳县国土局长,因在中阳县时不依法履行职责,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简言之,两名受处分局长互换职务,引发关注。(10月9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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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网乔志峰:两位国土局长犯了错,“内部交流”,互换职务,级别还是那个级别,职务还是那个职务,说这是“逗你玩”或许有点夸张,但类似做法还是让人有种“被戏耍了”的感觉。他们所犯错误或许还达不到被撤职、开除或追究刑责的程度。但不管承认不承认,此时进行对调,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将官员从被动境地里“营救”出来的作用,涉嫌变相保护。要想做到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层层落实当中不走样,让各级官员都能依法履行职责,就必须把责任追究贯穿于工作落实的全过程,将督查、问责、约谈等制度规范化、常态化,建立起严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卡”了壳 ,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哪个部门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哪个人的工作没落实,就追究哪个人的责任。有了责任追究,干部就会常思落实之责,常谋落实之策,常抓落实之事,常求落实之效。“受处分局长互换职务”这种障眼法、小聪明,还是别玩为好。

@人民网蒋萌:对两名受处分干部予以“对调换岗”,确实会使群众产生“换地照当官”的感受。他们所受的党内警告处分与行政警告处分,会不会沦为其档案中一行不那么起眼的字,未必触及痛痒式的处理会对他们产生警钟效果吗?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旨在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本例中的两名国土局长难道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等情形?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中的“调离岗位”难道就意味着可以“对调”到异地同级同类岗位吗?对于犯“小错”的干部,高层与群众都未要求“封杀”,但有关干部必须接受与错误程度相称的惩处,并以观后效。现在的问题是,对干部所犯错误是大还是小,是何种性质,有时存在人为的定性偏差,惩处具有不可预料的弹性。这是公众最担忧的,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整顿吏治应当警觉的。

@光明网王石川:换个地方当局长,这算问责吗?魅影闪动间,让人嗅到了假问责、真包庇的意味。不过,稍加注意即可发现,两名局长变换职务是在受处分之前,而不是处分之后。既然如此,这有什么错?换言之,在处分前职务变动并不违法,也不违规,更谈不上故意包庇,该问责不问责。如果轻言相关部门假问责,倒属误读。同样应该看到,如果相关报道属实,涉事局长恐怕已经涉嫌触犯渎职罪了,却只是给个不痛不痒的警告处分,确有罚酒三杯之嫌。应该承认,该怎么问责官员,纪检监察部门自有分寸,毕竟党纪党规在那。如果涉事官员违法犯罪了,也有司法机关等着呢。但问题是,对于公众来说,他们并不知道其中的门门道道,更不知道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会不会依规、依法介入。

报道说得很明白,当地村民发现涉事矿企存在非法采矿、越界开采、没有土地使用手续等问题,交口县纪委也确认冯建平在监管金龙公司违法用地、土地复垦中失职、渎职的问题属实。既然如此,是不是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官员呢?局长互换,之所以被不少网友讥为假问责,就在于两个层面,一是当地相关部门对涉事官员的问责似乎偏软,他们不过瘾、也不解恨。二是基于生活常识,他们耳闻目睹过太多罚酒三杯式的问责,一旦碰到类似事件,便本能地关注和下结论。

问责变成了责问,甚至变成了抚慰。那些雷声大雨点小的伪问责,除了让民众不满,透支相关部门公信力,更传达了错误信号,会使问题官员相信,问责就是“逗你玩”,从而更有恃无恐。

具体到此次的局长互换风波,尚不能认为当地一定包庇,但从民意的反馈看,这不是一次令人欣慰的问责。事实上,中办、国办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实行多年,问责官员正走在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路上。避免假问责,就应该落实制度要求,除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之外,更需明确:谁假问责,谁就该一同被问责。

@半岛都市报:官员在受处分后,被调往异地重新任职、闪电复出之类的例子出现过不少,但像上述这种极富戏剧性的受处分国土局长“互换”职务现象,仍然让人大跌眼镜。如此形同儿戏的“互换”职务游戏,如何充分体现“执纪从严”要求,又如何可能保证“问责一人,触动一片”的执纪效果?众所周知,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被问责免职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而结合媒体披露事实,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审视,上述国土局长“互换”职务现象背后所涉及的严重土地违法问题,事实上不仅涉嫌严重违纪,还可能进一步涉嫌更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问题。如据此前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督导令,相关公司“非法租用5000余亩土地露天开采铝铁矿”,而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这起案件中,当地纪检部门不仅没有深究相关官员不作为的违法责任,甚至纵容官员之间“互换”职务的行为,如此极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能事的执纪执法状况,如何有效震慑“庸政懒政怠政行为”,显然令人担忧。

@荆楚网何勇:两位不同县的国土局局长在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后,居然相互调换了职位,还继续当国土局局长。这事看上去挺荒唐、可笑,很容易让人觉得这是一起异地官复原职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受处分官员的一种庇护,所谓对官员的处分只不过是地方政府的一种危机公关手段,应对舆论压力罢了。大家的这种认识毫无疑问是有道理的。而且,按照干部任用的惯例,县局局长这类科级干部基本上不会跨县调动,更不可能出现对调现象。但即便如此,关键问题是,从法律法规层面说,只是被给予警告处分的官员互换职位并不违法违规,完全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之内。

按照规定,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不同于撤职、开除处分,对官员原有的职位并不产生任何的实质性影响,官员只是在处分期间(行政警告期限为6个月时间,党内警告期限为1年时间)不能升职加薪,根本就不存在大众想的直接摘掉官员头顶上乌纱帽的问题。换句话说,两位县国土局局长在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后,互换职务,在法律层面只能算是普通的工作调动,跟一般的官员职务调整、调动没有任何的本质区别,完全符合规定,这才是受处分官员互换职务最荒唐的地方所在。

当然,换个角度看,两名县国土局局长在被处分后,不按常规的调离本地,互换职位,不管这么做的初衷是什么,但足以表明当地政府认识到了这两位被处分官员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继续在本地担任原职会损耗政府公信力,也会让矿场违法越界开采等问题继续发酵。

事实上近年来,对官员的处分频频引起社会争议,除了被处分官员事后偷偷摸摸的异地官复原职之外,官员被给予处分的过程本身就不够透明,大多数地方纪检部门只是给出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官员给予处分的结果,并没有详细说明给出这条处分的理由和依据,让人看不到这样的处分与其所犯的错误和罪过相比较,究竟是适当的,还是重了或者轻了。因此,维护党纪政纪处分的公信力和严肃性,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被处分官员职务调整要细化,让人们明明白白的看到官员被处分的依据,以及被处分官员职务调整的必要性、正当性。

华图解析:冯建平、王高两人是山西某地区两个县的国土局长,都因为犯了错误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当地干部管理部门并没有劝其辞职,或是开除公职,仅是将两人的岗位进行了互调,这着实让人意外。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此感到疑惑,真正放心不下的恐怕还在量纪是否准确。执纪机关在弄清楚错误事实的基础上,如果不能准确量纪定性,稍有偏颇不仅决定着党员干部的“生死”,而且给严格执纪带来负面影响。那么,上述案例中,两位国土局长不管现象上是怎么回事,事实上都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都与失职渎职有关,还可能牵涉到职务犯罪。如果是失职渎职,无论是错误还是犯罪,惩戒的结果与目前的警告处分就有着天壤之别了。这样,别说“互换”职务,恐怕能够有个地方继续工作就已经是阿弥陀佛了。

说到底,当地干部管理部门这么做的原因,就是想告诉当地的百姓,两人都已离开了原领导岗位,他俩原来所犯的那点事就没必要再追究了。实际上,领导干部犯了错误受到了处分,难道是平职调动就算完事吗?这与党的干部管理原则能一致吗?显然,这是有违党员干部选人用人的原则的。

况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从严管党治党的新常态,近年来党中央相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体系不断健全,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对违纪行为更加形成震慑。“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那些犯过错误的领导干部,就必须念紧教育“咒语”,发挥责任追究的功效,坚决抵制“受处分局长互换职务”这种障眼法、小聪明的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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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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