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热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把双刃剑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公务员面试热点,面试热点,公务员,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孙博宁:去年新消法设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既表示欢迎也隐隐有些担忧。果然,由于该制度缺乏明确的细则,在实践中出现了商家和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的标准界定存在争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对这种名不副实的现象诟病颇多。如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一些原本粗线条的规定得以细化,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有了清晰界定,一些公众意见较大的条款得以删除,这些都提升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可操作性。作为消费者,我们乐见“七日无理由退货”变得名副其实,也希望新《消法》的其他条款能逐一落实。
@人民网蒋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全是喜悦。比如,在电商处购买商品时,消费者不时发现到货的商品已开封,疑似“别人试用过”。在消费者抱怨之余,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毕竟,商家收到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货品后,如果产品质量没有问题,还是会重新销售。很多时候,已开封的商品不会返回厂家重新包装,而是直接又卖给其他消费者。有“完美情节”的消费者,拿到“二手货”心里必然不爽,有人退货重买,有人选择换货,直到拿到未开封的、看上去是全新的货为止。还有一些消费者虽然心中不快,但嫌退换货麻烦,还是接受了没有质量问题的“二手货”。简言之,商家不会做赔本买卖,无论是退货直接再销售,还是返厂重新包装,再或是对退换货做降价处理,其中的隐性成本最终都会由消费者承担。鉴于谁都有可能成为无理由退货的“接盘者”,消费者也当善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关乎消费者的权益,是对商家质保的约束,考验着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素质。
@北京青年报史奉楚: 网络购物时,人们经常看到商品页面有“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或类似标示,但至于该商品是否属于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基本不清楚,全凭商家说了算。意见稿规定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经消费者确认可不适用退货的范围以及拟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应该说已经相当细致,但仍有必要强调,除明确列举的商品类型外,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适用范围,规避应承担的责任。而且,对于一次性购买两件以上有独立包装的同一商品,消费者拆封一件的,仍享有对剩余商品的退货权。如拆封食品后经品尝不满意的,其余有独立包装的依然可以退货,不得认为商品已经不完好。
此外,根据意见稿,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并被收取手续费的,商家退款时可不退回手续费,被免除手续费的,商家退款时可扣除手续费。而且,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要求的,商家退款时可以扣除发货运费。通俗而言,就是对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需承担刷卡手续费和承担商家发货运费。该规定可避免部分消费者滥用退货权,肆意退货加重商家负担。但严格来讲,免运费属于商家为扩大销量应承担的经营成本,让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后还要承担发货运费的做法过分加重其负担。尤其是,多数银行或快递公司对商家均有手续费或运费优惠,让消费者按市场价或商家自定的价格承担费用,等于让商家可从退货政策中获取收益,悖逆了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初衷。不妨取消该规定或者要求在商品页面事前告知拟收取的运费或手续费。
再者,按照意见稿,商家应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款,且可另行约定退款方式。这忽略了复杂多变的现实,难以避免部分无良商家故意拖延收货,或者有诈骗者以另行约定退款为由向消费发送带有病毒的链接进而窃取信息实施犯罪。对此,应要求只要退货快递到达商家或快递员第一次联系商家时,就开始起算七日的退款期限。并强制商家通过网络平台指定的或原支付方式退款,不得另行约定退款方式和渠道。
最后,务必克以网络交易平台日常检查巡查义务和先行赔付或兜底赔偿义务,并尽量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支撑。这样才能以明确的标准最大限度压缩商家有利己冲动的“自我裁量权”,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处于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中,让消费者便捷、安全、明白、无忧、不打折扣地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华图解析:现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网购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物品质量问题,这时人们就会用到“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权利,但也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何谓“商品完好”,商品包装是否完整以及商品能否拆封、试用等成为购销双方争议的焦点。草案对“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了界定,明确为了查验可以拆封,同时从反面列举了3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但是,商品在购销双方之间来回两趟,一般都需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商品不完好”是消费者造成的,还是第三方物流公司造成的,就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消费者应当在开箱验货以及交物流公司退货时都要拍照保留证据,以免证据不足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虽然,草案还在征求意见之中,但日益强大的网购大军不可能等到办法正式实施后再来行使网购“后悔权”,所以,尽快把草案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到网络销售之中,是促使“后悔权”落地的有效之举。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对照草案正确解读,理性购物,不轻易动用“后悔权”,更不得滥用此项权利,让网购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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