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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法与情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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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9月6日《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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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朱昌俊:工伤如何认定,考验的是立法者对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平衡能力。认定标准过松,难免为“骗”工伤行为留下空子,加重企业负担;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为职工的权益保障蒙上阴影。48小时认定时效可视为一道“硬”标准,确实很难钻空子。但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比如救治条件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背后蕴含的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觑。

认定某一伤害算不算工伤,核心问题是判断伤害或死亡的结果是否与工作有关联。如此前有媒体刊文表示,美国的工伤认定主要以判例规则为主,辅之以成文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坚持“与工作相关”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只要雇员因从事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事务导致伤害,就属于工伤。显然,这种规定虽然较简化为“死亡时间”长短的48小时标准更模糊,但更接近于人们对工伤的实际认知,能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伦理风险。

在实务界,反对“48小时条款”的声音一直存在,该条例曾多次有望得到修改。2013年《南方周末》就报道,“48小时条款”没有被纳入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是因为当时恰逢经济危机,立法者考虑到企业困境在修法时更倾向于企业利益。有律师认为:“立法者没有想象到伦理风险会变得那么突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实务经验。”随着时间推移,此一条款的伦理风险不断显现。

于情于法,对“48小时条款”的修改不应该再被搁置。一个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条款是不能保障正义的。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只是死抠法律文本。

@山东商报何勇海:童先生就是在艰难而残酷的选择面前,选择了尽量抢救亲人的生命。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其放弃抢救。只因童先生对妻子依依不舍、心有不甘,幼子也难以接受母亲突然离世,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规定的48小时之限,而无法为妻子认定工伤。对于这种大爱之举,工伤认定应抱以人道之姿。否则,便有暗中鼓励家属在48小时内让患者停止心跳的嫌疑。

从既有事实看,这种伦理风险幷非没有可能。据报道,在48小时限制之下,曾有家属为保住工伤赔偿,不得不拔掉患者的呼吸机,以避免最终“鸡飞蛋打”、人财两空。“48小时生死线”因此被讥讽为“催人早死线”。也有企业为撇清工伤责任,减少工伤赔偿,竟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的员工的性命。“48小时生死线”因此被讥讽为“撇清责任线”。还有网友表示,“如果我上班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这也是对不合理规定的批判。

在美国等国家,工伤认定主要看是否与工作相关,只要被认定和工作相关,都可获得工伤保护。我们的工伤认定也应与国际接轨。即使我们不能做到取消工伤认定时间限制,也可将认定工伤的时间范畴扩大,如72小时甚至更长,以避免给老百姓增添“要保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艰难抉择,避免伦理风险出现。至少在目前,法规虽是死的,但执行却是活的,出于人性化考虑,像程女士这样的情形,即使超过48小时,也可认定为工伤,以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

@华西都市报蒋璟璟: “视同工伤”的制度设计,虽然对人社部门来说省事省心,然而却在无形之间增加了企业的潜在成本。设想,如果所有在岗因病致死的职工,都要求企业按照工亡待遇对待,后者很可能不堪重负。有鉴于此,为了平衡企业方的利益诉求,降低其无限赔付的风险,法律中才有了“48小时内才视同工伤”的限制。这一条款单独来看也许显得有点突兀,可是一旦将之置于连续的法理逻辑内审视,似乎又确有其必要性之所在。

其实,法律还规定,但凡能够证明因病死亡确由工作引起,比如说职业病等等,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工伤,就不必受制于“视同工伤”的所谓“48小时之限”。就此而言,“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之说幷不准确……当然了,上述种种因素终究只是解读此事的一个参照,我们还应看到的是,视同工伤的48小时之限,的确人为制造了某种伦理困境:若是家属坚持治疗,很可能因“超时”而丧失工亡待遇;若是选择消极治疗,反倒有可能获得可观的补偿。这无异于是在激励家属冷漠处理、放弃亲人,完全有违人伦!

当一条法律条款,造成了显而易见的伦理困境,那么其注定难有道德合法性可言。诚如我们所见,将“抢救时间”作为视同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难免会造成令人遗憾的人性挣扎与个体悲剧。在见证过太多的沉重个案之后,职能部门是时候寻找替代性的筛选标准,来取代那冰冷的“生死时限”了。

@东方网汪昌莲: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伤亡,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抚慰家人的一味良药;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此前据媒体报道,工伤争议九成以上涉及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工伤之争,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劳动仲裁和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早在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比如,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可认定为工伤,避免了一些无谓的歧义和争端。特别是,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应算工伤。试想,连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算工伤,那么,女工上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岂能不算是工伤?

可见,正因为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合理之处,或概念模糊,特别是脑死亡还游离在法律之外,导致社保、司法部门在执行上出现了偏差;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死了才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了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可见,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有违生命尊严。首先,国家和地方应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删除“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之类的冷血规定,使工伤认定,真正释放出人本情怀。同时,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再者,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华图解析:抛开争议不谈,我们先看看什么是工伤。工伤,顾名思义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关于认定工伤的范围还不仅仅指劳动者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还包括了劳动者在上下班的路上遇到的意外伤害。

然而,在本案中的当事人骤然倒在工作岗位之上时,家人和亲属为抢救其生命拼尽全力,遗憾的是,生命最终逝去无法挽回。当亲属试图来为逝者争取“工伤”的待遇,遭遇的却是“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工伤”的冷冰冰规定。如此情景,不禁让人感到心痛。

不过,说实话,工伤认定规定“48小时”有其科学性,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与此同时,如果工伤保险的时间认定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如果规定时间过窄,对劳动者又不利,因而以48小时黄金时间作为认定时间,有着各种因素的利益考量。

但是,不得不说,由于48小时的界限化,从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绝对化和教条化,最终缩小了认定的范围,对个体权利的保护造成了伤害,让制度之善迅速又转化为执行之恶。所以,希望执行法律的法官应该为弱者尽量争取权益,给陷入困顿的家庭一点光,让无力者有力,这才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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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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