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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考生利益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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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一中高考生常升今年报考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在陕师大山东免费师范生没有招满的情况下,常升竟没被录取,而比他分数略低的室友郭某却收到了该校录取通知书。经查询,常升的志愿被人两次篡改,改报了别的大学。目前,室友郭某的父亲承认此事系儿子所为,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8月3日《齐鲁晚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华商报然玉:郭某的所作所为,体现出一种与年龄严重不符的心机和狠劲:暗自获取常升的准考证号和密码,擅自登录系统篡改常升的志愿,甚至故意用光了仅有的两次修改机会……如今,公众关注的焦点无外乎两点,即常升的利益如何补偿、郭某的恶行如何惩戒?但愿在警方、教育以及招生等相关部门共同介入后,能够通过“补录”等方式维护常升的应有权益;而对于施害者郭某,是否应依法追究刑责、剥夺学籍,也当有程序化、司法化的裁断和回应才是。为了避免悲剧重演,我们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最直接的,就是要提示考生在志愿填报之时做好技术性防范,尤其是要注重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此外,显然还应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形成系统性预防“篡改高考志愿”的坚实防线--随着常升一案浮出水面,相关司法设计与“恶行恶果”严重不匹配的现状,也该被正视和改变了。

@人民网蒋萌:在作弊入刑、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背景下,偷改他人志愿、换取自己被录取算不算另一种“作弊”?这样的比较或许有些牵强,但后者的恶劣性质显然比前者有过之而无不及。现有的法律对此种恶行的惩处是否存在空白?有关惩处能否罪罚相称、引以为戒?有人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要处最高10天以下的拘留。若情节更严重,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罚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似乎又与本案的情节有所不同。郭某最终会被适用何种罪名,处于何种刑罚,仍有待观察。另一方面,网上填志愿本可以在家完成。但是,一些学校“建议”学生在学校由老师辅导统一填志愿。填志愿本来是相对私密的事情,众多学生在老师的电脑上填志愿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此外,填报志愿仅凭密码,无需电子邮件验证、手机验证码等多重验证,是否也有隐患?透过本案,多方面都应反思与堵漏。

@南方网丁慎毅:这说明了什么?一是填志愿的技术含量太低,二是惩前毖后的手段太少,三是无辜受害者的救济机制太软,四是相关问责太浮。

首先,高考志愿报考系统要安全升级。仅有准考证、密码等信息就能完成志愿填报,现在这个系统比起很多商业网站防范ID恶意登录的技术手段来,简直都不好意思说叫安全系统。对教育部来说,这并非不易解决的事,问题已出了太多,这事儿早该提到议事日程来了。其次,要惩前毖后,防止前赴后继。虽然这位偷改同学志愿的考生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但法律上似乎还有空可钻。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三项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中,这三项罪名都以“情节严重”为定罪依据,而篡改志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暂无明确。这既需要司法部门的智慧判断适用条文,更需要新的司法解释尽快明晰篡改志愿的刑事责任。比如,临沂兰山区检察院就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偷改他人志愿的李小元(化名)提起公诉。第三,无辜受害者的救济机制有待完善。考生被偷改志愿受到的损失,必须有施害者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最好是巨额赔偿,让受害者略有安慰,让施害者痛彻心扉记住教训。从已发生的案例来看,救济机制还是有点软。第四,完善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从一系列的偷改志愿事件来看,往往让人看到了开头看不到结局,处理完直接当事人就没了后续。偷改志愿频现,至少与管理制度的不严有关,何况还有的是学校部门直接参与。如不能严厉追责,即使这样的事不再出现,但还会以另一种形式出现。

高考本身有些不公平令人无可奈何,还需要时间,也许人们认了。但一些人为的不公平,完全可以及时解决,如果拖而不决,实在不能让人再沉默。

@广西新闻网王晓东:这件事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法律尚无专门针对违背学生意愿、篡改高考志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拿此次青岛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为例,虽然目前侵权者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空白,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降低损失。这也就意味着,任意篡改他人志愿的犯罪成本较低,相关法律的威慑力不足,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近年来该类事件为何屡禁不止。

从制度层面来看,常态化纠错救济机制缺失使当事考生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某些幸运的考生会重新获得入学机会,而有些考生只能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就学的核心利益难以维护。去年7月份,河南省周口市发生的一起考生志愿信息被篡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本着以人为本、关爱考生的原则,河南省招办为考生杨某增加一次保存志愿机会;同样是去年7月份,山西省万荣县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件中,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主动帮助当事学生补报志愿,最终当事人被相关高校录取。但并非所有的考生都这么幸运,今年7月份就有媒体爆出贵州一考生高考志愿被招生学校偷填,如今已经不能修改。目前青岛志愿被篡改事件中的当事家长和学生抱有一种“说不定还有一线转机”的心理,也反映出常态化救济机制的缺失带给考生的困扰以及处理的不确定性。

从技术层面来看,目前有些地区的高考志愿平台仍需进一步完善,有些地区的志愿填报平台为了便于考生识记,设置简单的初始密码容易被人破解。对此,江苏省2014年开始与准考证同时发放的“动态口令卡”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通过个人密码和随机动态密码来登录志愿平台的做法具有事先防范此类事件的作用。

从教育层面来看,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和目前的应试教育大环境脱不了干系。一方面,应试教育背景下,考生普遍面临着强大的升学压力,这种压力让某些心理素质较差的学生思想观念产生扭曲,为谋求升学而不择手段。另一方面,应试教育过分“以分数论英雄”,忽视学生全面发展,致使有些学生产生严重的道德滑坡。

因此,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并非一桩桩偶发的个案,其背后存在一定的社会触发机制。要防范此类事件,需要从法律、制度、技术以及教育层面入手。只有加强相关教育立法、完善常态化补偿救济机制、增加相关弱密码验证以及修改提醒等相关功能弥补技术缺陷、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才能达到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目的。

@搜狐:在作弊入刑、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背景下,偷改他人志愿、换取自己被录取算不算另一种“作弊”?这样的比较或许有些牵强,但后者的恶劣性质显然比前者有过之而无不及。现有的法律对此种恶行的惩处是否存在空白?有关惩处能否罪罚相称、引以为戒?有人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要处最高10天以下的拘留。若情节更严重,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罚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似乎又与本案的情节有所不同。郭某最终会被适用何种罪名,处于何种刑罚,仍有待观察。另一方面,网上填志愿本可以在家完成。但是,一些学校“建议”学生在学校由老师辅导统一填志愿。填志愿本来是相对私密的事情,众多学生在老师的电脑上填志愿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此外,填报志愿仅凭密码,无需电子邮件验证、手机验证码等多重验证,是否也有隐患?透过本案,多方面都应反思与堵漏。

华图解析:近年来,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件时有发生,篡改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某些民办高校因招生压力而恶意篡改考生志愿以吸纳生源;有的是因同学间产生矛盾或攀比而恶意篡改打压对方……无论是哪种形式,无疑都给当事考生带来难以挽回的权益损害,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恶劣影响。揆诸近年来频发的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我们应当进行某种程度的社会反思。

就法律方面而言,本案郭某偷改他人志愿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或应承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伇的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相关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电子信息时代,然而这给高考招生带来了便捷的同时,却也因某些原因隐藏了一定风险。所以说,有必要对高招志愿被篡改者构建制度性救济常规,给他们一个复议和追加录取的机会,从而避免千万考生担忧甚至恐惧于志愿被篡改,避免被篡改后高分考生无学可上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不法者篡改别人志愿的蠢蠢欲动。因为徒劳,所以才不会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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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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