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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谁该为“女孩牵老人过马路溺亡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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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达城因暴雨发生内涝,小慈牵着田仕会的手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田仕会被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场。半小时后,积水退去,小慈被发现时已不幸溺亡。死者家属认为,田仕会被救起后应该告知小慈也被冲走的情况,并认为小慈的死亡与田仕会有一定的关系。在死者家属前后三次找上门后,田仕会于7月30日向对方下跪道歉,但仍未得到谅解。(8月2日 《华西都市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舒锐:对于为何在获救后没有告知在场者小慈也被冲走,老人解释称,当时“意识混乱,完全懵了”“雨下得很大,很多人在那里救人”。对于一位刚从死神手中逃脱的老人来说,在极度混乱的状况下,无法苛求其能够保持理性,做出最恰当、最周全的选择。但我认为,老人及其子女也须向小慈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小慈对老人没有任何帮助义务却实施了帮助行为,她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遗憾的是,老人家属却认为“对方找上门来,我妈也道了歉,这个事也就过去了”。即便调解员建议他们赔偿,他们也对赔偿只字不提。这确实令人心寒,或许这也是矛盾逐渐激化的原因。小慈家属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却采取了极端手段,不仅对老人多次骚扰,更是采取了侮辱手段索歉,这不仅将涉及民事赔偿,更构成了治安违法。但愿双方能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与责任,怀着对彼此的善意以及对小慈的尊重,理性解决争端,莫让孩子种下的善因蒙尘。

@人民网蒋萌:12岁的小慈在洪水中试图帮助60岁的老人是客观事实。暂且抛开法理,仅从从情理与良心上讲,一个助人的孩子不幸遇难,受助者幸免于难,受助者难道不该有所表示吗?老百姓讲究“理和礼”,理顺了,礼到了,很多事就已化解掉大半。如果老人与其家属主动向小慈的家人表达哀悼与敬意,相信小慈的家人会感到安慰。这起悲剧的罪魁是暴雨和洪水,小慈的家人本不应拿老人“问罪”。但是,与许多“冷漠的受助者”一样,老人与其家人想必怕担责任,不愿给经济补偿,试图装成“没事人”。另一焦点是,老人自己获救后,确实“没想起”小慈,这有混乱发懵的因素,也是人性自私的体现。不管怎么说,老人没有帮小慈进行“力所能及”的呼救。上述两点是惹怒小慈家人的最根本原因。小慈家人的行为确实过激,涉嫌治安违法。但是,若设身处地想想,女孩的家人承受着丧女之痛,要面对获救者的冷漠,再加上社会没有给予见义勇为的褒扬,他们会是怎样的心情?此时,单单要求女孩的家人保持理性、理智、克制,是不是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社会也好,管理者也罢,能将一个女孩助人后遇难仅仅理解为“民事纠纷”吗?不禁想到,一些地方以“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名义,不给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孩子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小慈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社会该不该给小慈的家人一个“说法”?

@南通网张西流:女孩家人一味地找老人“讨说法”,表达权益诉求找错了对象。从气象角度来看,暴雨致城区内涝,是一场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理应由当地政府“埋单”。从公共管理层面考量,暴两致城区内涝,折射出了当地政府在城市排涝和应急措施等方面存在短板;特别是,女孩被水流冲倒后,未能得到及时的搜救,暴露出了当地公共救援的缺位。因此,女孩溺亡,不可简单地定性为一次“意外事件”,当地政府应给其家人合理补偿。

特别是,从某种意义上讲,面对暴雨和内涝,女孩牵老人过马路,是一种见义勇为的义举。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特别是在抢险救灾的伟大实践中,灾情和险情呼唤见义勇为,灾区群众需要见义勇为,我们更应该传承这种精神,把优良传统发扬光大。虽然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但当有未成年人做出见义勇为的善举时,理应得到政府的承认和褒奖;当有的未成年人因见义勇为伤亡后,理应得到政策救济和制度关怀。

因此,“女孩牵老人过马路溺亡”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善举。这就要求当地政府应对因见义勇为溺亡的女孩,在物质和精神上进行双重奖励,让无私奉献得到回报,让见义勇为得到弘扬。特别是,让奖励见义勇为,成为引领全国抢险救灾的一个风向标。当然,奖励见义勇为,不在金钱和物质的多少,关键是要让“惩恶扬善”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制订具体化、规范化的奖善措施,以此激励更多人去见义勇为。

@云岭先锋网吴秋月:从老人角度上看,这个事件让人很悲痛。其实,老人体弱,刚从死亡线上挣扎出来,他当时思维极度混乱,过多苛求他无法保持理性,作出最周全、最合理的选择。当然,老人确实存在自私、懦弱、不懂感恩的行为,这也是无法磨灭的事实。从死者家属角度上看,家属是否因为太过悲痛而存在行为过激?难道一再辱骂、逼迫老人下跪道歉,就可以得到心理安慰?逝去的孩子的生命就能挽回?悲痛的事实已经造成。还要逼迫年迈的老人下跪,这难道不是道德绑架吗?最关键的是,就算多次辱骂、下跪、道歉多次,就算自愿给予女孩家属经济“补偿”,真的也无法让女孩生命重新活过来。虽然失去至爱,心情极其悲痛,但是死亡已然成为事实。其实,死者家属当努力以一种积极正面的心态去面对现实,因为天灾谁都不愿意发生,当然,老人不得不说除了年迈、体弱、心理慌乱的因素,不乏懦弱、自私、没有担当、不懂感恩的表现。但事实上,既然无法改变,他们当以孩子的勇敢、善良而骄傲,以这种正能量引导社会。而不是一味上面辱骂、逼迫下跪道歉,这种方式也不会让泉下的小女孩瞑目。此外,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规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法律也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善行,不让行善者流血流汗流泪。此事件受益者是老人极其子女,如果老人极其家人不是抱着“对方找上门来,我妈也道了歉,这个事也就过去了”的态度,而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应该会早些让死者家属得到慰藉,才能获得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从小女孩角度看,其实,她也是这场天灾中的弱势群体。她非常勇敢、善良、正义,因为救人而丧失年幼的生命,就永远定格在12岁。她当时救人可能也没有预料到自己会献出宝贵的生命,但是,她一定知道救人是危险的。但还她还是勇敢地去救老人,以年幼无力的小手去牵住老人的手。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整个社会学习,但是,是否中国教育应该反思?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是否存在安全教育的疏漏。从政府相关部门看,应鼓励媒体对小女孩事迹进行正面的宣传,号召社会学习,并且同时邀请心理专家对小女女孩父母进行心理疏导和长期跟踪,尽量确保孩子能够路政部门是否应该勇于站出来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路政部门应该加强维护,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应该做出一些实事来弥补给孩子造成的损失。

华图解析:看到这则新闻首先感到特别惋惜,同时也很揪心,毕竟一个含苞待放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这个12岁的女孩赢得了社会的尊重,但也成了家人最痛苦的开始。不过,就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而言,双方的争论互有对错,然而抛开争论与维权,我们从这一事件中更应该去反省与思考的,并非谁对谁错,抑或褒贬某一行为,而是这样的结果如何避免再度发生。

不难看出,这起悲剧的发生,暴露出了城市管理缺位和安全教育滞后的问题,这不仅是相关部门需要反思和完善的地方,更是每个学校和家庭需要及时反省与补充的教育内容。试想,如果小慈和田仕会两人中有一人明白内涝和水流湍急时过马路危险,悲剧便不会发生,也不会出现此类尴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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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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