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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月薪160元”究竟在打谁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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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应聘到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首月基础工资1750元,工作一个月后,却只领到了160.25元,而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7月20日《北京青年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北京青年报乾羽:在面对月薪160元的闹剧时,该反思的不是大学生“眼高手低”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不是一则新闻所能承载的;真正需要反思的重点是,当大学生在就职和就业过程已经处于弱势时,他们的权益该得到怎样的保障,他们的尊严该得到怎样的维护?难道,“眼高手低”就要被剥夺最基本的权利,在拿到160元月薪之后,只能痛恨自己?难道,“眼高手低”就能成为反智者肆意践踏,不尊重人的嘲讽借口?要知道,“眼高手低”不是大学生本身的问题,不该让他们成为唯一的买单者;“眼高手低”也不是权利被剥夺,智识该嘲弄的理由。

当“眼高手低”成为对大学生的普遍判断时,社会容易患上两种毛病:一是,得出读书无用论,看吧,学了这么多年的大学生有什么用?二是,养成人才浪费的习惯,既然“眼高手低”那就活该拿低薪,谁叫自己不争气呢?只发160元月薪的公司,大概就是如此思维。而且,这样的思维还引起了共鸣,大学生“眼高手低”已经成为很多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共识。

客观地说,大学生“眼高手低”的问题当然存在,当教育改革还不彻底时,“眼高手低”似乎是个必然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乘机挤压大学生的权益,这既不厚道,也违反了法律法规。事实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可以,也应该把“眼高手低”的大学生看成是需要帮助的弱者,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机会,而不是落井下石、趁火打劫,更不能借机宣扬知识无用论。这才是面对“眼高手低”的正常思维和正确做法。

@金华日报黄田:大家知道,公司工资结构一般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电话费+交通补助+工龄工资+加班费,基本工资占总工资平均额的30%,岗位工资占总工资平均额的30%,绩效工资占总工资平均总额的40%。由此可见,小雪的绩效工资也不止160.25元。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家公司给小雪的最后工资却只有160.25元,远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就明显涉嫌违法了。这公开暴露了这家公司的种种主观故意甚至恶意克扣员工工资的现象,值得劳动部门管一管了。

依笔者之见,要想防止企业恶意克扣员工工资,当地或该企业工会要有所作为,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袖手旁观,熟视无睹。企业本身要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善待员工。劳动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恶意克扣员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惩,或曝光或打入黑名单。受害的员工要增强法律观念,将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投诉到执法部门,直到解决为止,如此,企业就不会视法律为儿戏了,员工也不会伤心(薪)流泪了。

@东方网王甄言:众所周知,而所谓按“效益”论工资完全是另一回事,即“效益工资”,或叫“绩效工资”。它是在基本工资之外的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工资部分,通常设定了最高限额,根据员工业绩评价或考核计发“绩效工资”,但不能把基础工资作为“绩效工资”来对待,谁完成不业绩或者没有带来效益就扣伪证的基本工资,违背了常识,也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没带来效益”为由,扣除其基本工资,仅仅给小雪发160.25元月工资,严重违背劳动法,公司太任性,也太欺负没有经验的大学生。而且,受此“待遇”不止小雪一人,劳动执法部门必须介入,并严厉查处,以儆效尤。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都是违法行为。并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些法律法规要激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任性”的用人单位知道法律的厉害,从此学会依法办事和尊重劳动者的权利。

也许小雪不太懂法,工资被扣了也不据理力争。这警示大学生在就业之前不仅要制作恰到好处的应聘简历,学会一些应聘常识,以便在求职应聘中胜出,更要学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清楚用人单位要遵守哪些规矩,从而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应聘中一旦发现用人单位的招聘规则或用人规则存在明显不公平,或者有漏洞,必须当面指出来,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宁愿放弃这份工作,也不能让少数人的想法得逞。

@光明网堂吉伟德:无论是法定意义上的基本工资,还是合同约定上的基础工资,或者是用工方可以任意操控的绩效工资,大学生一月的工资都不可能低于160.25元。有如此结果,说白了还是“任性使然”的结果。当监督的作用未能发挥,劳动侵权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法律的权威没有得到树立,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就不会尊重,也不会对侵权后果生存敬畏。

统计局部分数据资料显示,在工资报酬方面,自从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比例下降显着。同时在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用工制度方面也差强人意。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从而造成了大量的侵权事件发生。很显然,若是不加强侵权行为的救济,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不从根本上扭转权利弱势的状况,那么大学生160元的月工资的案例就注定不会成为孤例。

用工单位如此强势与嚣张,与权利保护的机制孱弱有直接的关联。表面上看,160元的月工资打了初入职场大学生的脸,其实是对法律与监督的挑衅,也是对法律权威与个体权利的漠视。因而,以个案作为解剖样本,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让其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或是当下最亟待解决的课题,也是大学生工作一月工资160元所带来的公共治理考验。

@四川新闻网滨兵: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一月工资160元”羞辱的是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定下“最低工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生活,“一月工资160元”,恐怕要饿死在大街上了。山西省曾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用人单位如果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至两万元的罚款,并依法增加支付劳动者50%至100%的赔偿金。从检查情况来看,个别私营小企业曾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任意延长工时以及把特岗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在最低工资内的手段,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显然,这家企业的手法与此同出一辙。

“一月工资160元”羞辱了劳动者,也羞辱了法律,同时,更羞辱了监管部门,对此,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查一查这家企业。比如,劳资双方订立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是否有违法之处;用人单位实际发放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的工资是否有合法依据……

“一月工资160元”还如何工作?对于这种任意盘剥劳动者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要完全杜绝,这需要监管给力,法律发威。

华图解析:本次事件主要矛盾并非在于绩效扣工资,而是在于“最低工资”这一条底线。我国《劳动法》有两条底线不能碰触:一是雇佣16岁以下“童工”,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哪怕劳资双方“自愿”签订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协议,劳动者主动要求“零工资”什么的,也都是无效的。

换而言之,小雪1750元工资之中,超过1480元的部分,因为她本身工作能力问题而被按照“绩效”扣除,这是可以的,但对于最低的基本工资却不能用所谓的“绩效”的名头来对员工进行压榨。

提高企业竞争力,替企业减轻负担,对员工实施优胜劣汰,这些当然都是对的。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僭越法律底线,劳动者的最低工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劳动者理应得到。在这起荒唐的事件中,一个大学毕业生月工资只有160元,既违背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跌破了长春当地的最低工资保障,这就是违法的。故而,小雪通过劳动仲裁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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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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