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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信用卡现天价滞纳金,银行不能这么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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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信用卡,却一直以为是储蓄卡,近400元欠款经过7年的滚动,如今已累积到3万余元,而且影响了个人征信。认为银行没有如实告知且没有提醒,办卡时还在西安念书的小张于近日将办卡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清除不良征信记录,并确认他不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4月12日《华商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晏扬:小张有理由状告办卡银行。一方面,399.01元的欠款经过7年滚动竟然累积到3万多元,简直比高利贷还狠;另一方面,当初办卡时,银行并未明确告知这张卡的性质及使用注意事项。小张当然也有责任。当年稀里糊涂地从卡中多取了近400元,小张无法完全推脱掉自己的责任。这件事更值得关注的是,信用卡欠款高得离谱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譬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收取滞纳金。银行不是行政机关,其与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客户使用信用卡产生欠款,银行只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那么,小张欠银行400元,7年时间会让银行损失3万多元吗?恐怕很难说得通。是该给任性的违约金、滞纳金套上法律的笼头了。具体而言,就是在法律上明确设定上限,譬如违约金不能高于本金的若干倍,以平衡双方利益,使其既具有赔偿和惩罚性质,又合乎情理,能够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人民网蒋萌:因为“忘还”小额信用卡欠款、被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持卡人还被计入信用“黑名单”而闹上法庭的事不少。此类案例涉及多方面问题。首先是某些银行与业务员为完成“发卡任务”,在大学校园乃至街头摆摊吆喝,还用一些小礼品诱人。“贩卖式”办卡,降低了对申办人资质的审核。银行“跑马圈地”式推销信用卡,看似扩大了客户群、提升了业务量,但也蕴含一定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某些青年人,尤其是大学生群体,对信用二字并没有清晰地认识,缺乏自律与风险意识下的“今天花明天的钱”,并不是“时尚”,反倒可能是给自己“挖坑”。一些青年赚钱能力不足、花钱能力不弱,办多张信用卡消费,“拆东墙补西墙”,一旦“还债链”断裂,就会令自己陷入信用与经济困境。这种风险不光发生在信用卡上,不规范的“网贷”异变为高利贷,更已酿成个别学生自杀的惨剧。简言之,规范银行发卡与“网贷”、防止滞纳金或违约金变高利贷、强化个人风险与信用意识,一个都不能少。

@大河网:现实生活中,多数银行都有收取信用卡滞纳金的规定,其依据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但是,存在未必就是合理——《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由此不难看出,滞纳金不仅具有法定性,而且具有惩罚性,只能由行政机关收取,个人和其他团体无权私自设立。更何况,《行政强制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由是观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自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

就此次案件而言,起码给人留下了两种启示:首先是,信用卡“被办理”现象普遍存在,在校学生多受其累,出于对发卡量的片面追求,某些发卡银行盲目推广“圈地运动”,置制度规范、客户利益,甚至自身健康发展于不顾;其次是,饱受舆论质疑的信用卡滞纳金有必要全面反思,被银行奉为圭臬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亦有必要置身于法律框架内重新审定。

@光明网叶祝颐:现实生活中,除了持卡人未收到账单和短信,忘记还款的案例以外,银行无节制发行信用卡,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对办卡人不提醒、不警示,导致消费者承担巨额利息的事情并不鲜见。按照银行现行贷款利率计算,商业贷款年利率在4%左右。7年借贷时间,即使按照复利计算,消费者透支利息也不应超过本金。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消费者的透支利息也不应超过本金百倍。

既然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透支契约建立在违法、不平等的基础上,银行的规定就是违法无效的。消费者只应该承担合法的透支本金与利息,有理由拒付超出国家规定的借贷最高利息标准。小张因为自己的疏忽不了解此卡是信用卡,没有及时还款,不仅面临3万元利息、滞纳金,还在银行留下了信用黑名单,导致其个人生活受到影响。尽管银行方面说,小张电话更换无法联系,但是,银行在联系未果的情况下,为何不联系小张所在的学校,寻找更有效的联系方式呢?既然银行拿法律说事,持卡人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依法掀翻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信用卡霸王规则。

@南方网戴先任:其实小张在办卡时已是成年人,应该能清楚卡的性质和使用方法,既然与银行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就应该严格履行合同,他们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我觉得,就拿小张这一案例来说,负有最大责任的还是银行,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小张的手机号早已更换,而银行的179次催收都没有找到人。当事人早已更换手机,银行就应尝试其他的方法来联系到当事人,而不是一直往一个早已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手机号里机械地发送催款通知,这不是负责任的态度。而且一些学校也为银行推销办卡业务提供了方便,本来应该更多地提示学生理性消费,告知学生银行卡的用途等等,但一些学校却也罔顾了自身的责任。涉事未深的学生就容易掉进“金融陷阱”,甚至在工作之后很多年,才知道要为大学时的消费行为偿还巨额的利息与滞纳金。

因此,应该进一步规范信贷市场,如银行及电商需为消费者负责,需详细解释清楚借贷后果等等;学校要加强金融教育,引导学生理性消费;监管部门对此也有必要对银行等借贷方进行引导与督促。当然,大学生自己也要能诚实守信并理性消费,加强对个人信用的认识度,也不能把自己变成消费主义的奴隶;同时还要清楚认识到自己消费行为的后果,并有承担一切后果的能力与勇气。

华图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改变,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但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信用卡也给不少人惹来了麻烦,高额滞纳金就是其中一例。“天价滞纳金”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民众对此颇有怨言,由此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增加。

但就本案而言,银行和小张都有责任,作为成年人,小张在办卡时应当了解清楚卡的性质和使用方法;作为银行,在小张办卡时,就应该告知这张卡的性质及使用注意事项,而不是在小张的手机号已经更换的情况下,仍然往手机号里机械地发送催款通知,这不是负责任的态度。

可以说,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如此凶猛,不仅消费者要“吃一堑长一智”,信守还款承诺,银行也要规范信用卡管理,加强信用卡透支法律后果与经济后果的宣传、引导,改变追求发卡量的倾向,提高信用卡业务质量,降低信用卡风险。别做诱导他人办卡透支收取百倍滞纳金的事。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和相关监督机构都要从自身上找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让信用卡透支利息与法律接轨,避免银行用“合法”名义打劫消费者。逐步改变银行乱收费、乱定规则的习惯,从而改善银行的公共服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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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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