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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禁啃老入法,老人可以对“啃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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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俗称的子女“啃老”,老年人有权说不。(《新文化报》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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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晏扬: “啃老”总体上是一件坏事,但因为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涉及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所以法律对这件坏事不能一刀切地禁止。譬如,子女买房时父母给予资助,子女一时工作无着时吃住在父母那里,乃至父母免费给子女带孩子,虽然严格来说都是“啃老”行为,但绝大多数父母都乐意被“啃”。对此,法律不好管、管不了也不该管。从这个角度看,地方立法没有一刀切禁止“啃老”,恰恰是恪守法律边界的体现。法律之手可以介入家庭事务,但要“适度”,不缺位也不越位,要以尊重家庭伦理为前提,给亲情、道德一定的自由空间。江苏、山东、吉林的相关规定,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个“度”: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这是不得逾越的法律底线,至于底线之上的“啃老”行为,则由道德、伦理去调节,法律不予干涉。即“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成年子女不应该“啃老”,但这件事并非法律可以包办,因为法律自有其边界。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及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容许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绝子女“啃老”,前者法律不必管,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啃老”这个问题上,法律只需维护底线,如果管得太多,反而有“越界”之嫌。

@中国青年报李劭强: “啃老”对于年轻人来说,有时是一种无奈之选,当他们刚刚踏入社会并面对繁重的生活负担时,不“啃老”又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当然,“啃老”有时也可能是“被啃老”。一些年轻人宁愿自己承担全部压力,或者延迟生活中的享受,也不愿意“啃老”,可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的父母反而可能坐不住、等不了,他们心甘情愿“被啃老”。如果老人愿意,子女有这方面的需要,那“啃老”也不是不可以接受。在房价高企的当下,人们对“啃老”的态度并不一定就是毅然决然的批判——不耻于“啃老”,但不这样往往又难以体面地生活,这就带来了一种纠结:有权拒绝“啃老”的规定是否不接地气,是否是一种矫情?难道有权拒绝“啃老”,就不会出现这类现象?

有人会说,即便出台了拒绝“被啃”的规定,有些父母还是会心软并让孩子啃。这样的情形,并不能说明拒绝“啃老”的规定就没有价值。有些社会问题是规定本身无法完全解决的,但至少,规定赋予老人拒绝“啃老”的应有权利。这种权利老人可以不主动行使,继续让孩子“啃老”没有任何问题;但这种权利也可以行使起来,以防止自己的权益和生活质量受到子女严重影响。这就是权利的意义所在——不行使时看不到它的价值,只有行使时才会看到它的必要和重要。因此,即便一些老人不因为这个规定的出台而拒绝“啃老”,但规定的价值依然需要被正视和重视——它赋予了老人在必要时说“不”的权利。

@光明网朱昌俊:不可否认,近年来无论是“常回家看看”还是“啃老”的入法,都体现了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视角。然而,立法的方式看似态度鲜明、直接,却往往又表现出对于复杂问题的窄化处理思维。比如子女未常回家看看或说啃老,在传统的社会中本来就会承受不小的道德压力,但为何在今天这类现象多被视为无可奈何,这显然就不应该只是个人和家庭的原因。国外也存在着“啃老”现象,但在应对上,都往往是从就业和福利保障等社会角度来加以反思。比如,当一个走向社会的青年人,遭遇挫折,除了家庭的庇护,他能否获得应有的公共救济?且还要注意的是,“啃老”一词在传播的过程中就已暗含了一种污名化的扩大效应,但父母有能力又愿意“接济”自己的孩子,真的就不能被接受吗?至少,家庭的涵养功能不应该被一同污名化。

在亲情和道德的领域,法律的介入从来就应该慎之又慎。在社会治理的角度,“啃老”等“新问题”的出现,还是应该回到社会大环境下来求解,它远比立法要复杂得多,更远非一条简单的立法表述所能够解决。若一味依赖如此“立法”治理的简单方式,只会掩盖真问题,比如如何让年轻人拥有更多的“独立”的机会与能力,比如社会养老机制的完善和观念的普及如何跟上老龄化社会的需要,而不再仅仅被视为是“家事”。

@法制日报舒锐:本次吉林省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这不仅是将生活中现有的公序良俗更为直观、更为明确全面地以法律形式记录下来,而且是对全国性立法的有益补充,值得推崇。

须指出,本次立法“禁啃老”,禁止的只是对老人财产进行侵占的恶意行为以及强行要求“啃老”的无理要求,初衷在于保护老人的独立财产权益,营造尊重老人意思自治、尊重责任独立的社会氛围。至于老人出于同情或者亲情,主动给子女提供经济帮助,当地法律也并未禁止,相反,对老人财产独立支配权的再度重申,更加能够体现出老人给子女提供帮助是超越了法定义务的奉献行为,子女应该为之感恩,而非陷入理所应当的麻木之中。

@新快报启木: “啃老”与否,从根本上讲,从属于私人领域,立法进行干预,权力越了界。虽然该立法并非一刀切禁止“啃老”,而只是赋予老人拒绝的权利。然而,要不要拒绝“啃老”,老人本来就有自主权的,用不着立法重复确认。如果现实中“啃老”现象就层出不穷,那也不是一个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法规所能解决的。

华图解析: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速发展,“啃老”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略的话题,众所周知,子女“啃老”有故意和无奈之分。故意“啃老”主要是子女自己有独立生活能力,但为了自己更好的生活和享受,或自私自利置老人于不顾,而恶意去侵占、强取父母老人的钱财来支撑自己的生活等。无奈“啃老族”主要是家庭负担比较大,但又由于个人技术能力、就业环境不理想等,没有好的工作和经济收入,不得不“啃老”。

不管是恶意“啃老”,还是无奈“啃老”,对老人都是一种伤害,这类立法举动都可以看作是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种现实回应。面对“啃老”他们可以容许,也可以拒绝,前者法律不必管,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它的目的就在于不刻意挑拨老人与子女的关系,反而会让孩子意识到老人“被啃”是多大的牺牲,老人不予拒绝又饱含着多少疼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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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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