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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富豪遭胁迫杀人,该不该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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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英启,11月10日晚被匪徒绑架,勒索赎金一亿元,章英启被迫同意后,又被逼杀害一名按摩店员工,并被拍摄视频留作威胁证据,然后获释回家准备赎金。

章英启脱身后于11日凌晨报警,目前4名绑匪已被抓获,但参与了“被迫杀人”的章英启,则回到公司正常上班。(法制晚报)

这事情已经过去一周,被爆料后迅速引发争议,宜宾警方在接到媒体询问后,发布通报回应,网贴爆料事实被悉数印证,而目前所被刑拘的也仅限于4名绑匪,并无显示对章英启采取措施。

“被迫杀人”难道白杀?——这样的案情令人迷惑,有人用“紧急避险”来为章英启开解,有人则说被迫杀人也是杀人,可以轻判但不能不判……

有律师给出专业观点,认为章英启符合刑法中“胁从犯”的情形,但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要看犯罪程度、犯罪手段,以及有无逃脱的余地等因素。(新浪新闻)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王琳:其实,被胁迫杀人案近年来间或有之,每次媒体披露此类案件,总会引发激烈争议。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意见有三个,即犯罪工具说、紧急避险说和胁从犯说。“犯罪工具说”认为,被胁迫杀人者已经失去了意志自由,完全沦为胁迫者的犯罪工具,所以犯罪结果应由“工具”的使用者即胁迫者来承担。“紧急避险说”认为,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牺牲一个较小的法益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应认定采取紧急避险的被胁迫者无罪。“胁从犯说”认为,被胁迫者虽然人身自由受困,但他仍有选择杀人或不杀人的部分意志自由,故应将被胁迫杀人者看成是胁迫者的胁从犯。

从过往发生的同类案件来看,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并不一致:有的是不起诉,有的是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或有罪免责。宜宾这起“被胁迫杀人案”将走向何方,仍需当地司法机关来最终解答。那些质疑“杀人竟无责”的网友们,不妨再等等看。

@新京报邓学平:不可否认,章英启还有另一种选择:那就是宁愿自己被杀掉也不对无辜者行凶。不过,不论是流行于欧美刑法界的 “期待可能性理论”,还是我国刑法中的 “胁从犯罪理论”,都要求 对被胁迫之下的行为 进行宽大化处理。法律不能苛责每个人 都去做大义凛然的英雄,毕竟在道德高地和法律底线之间 还有宽阔的灰色地带。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章英启获得人身自由后,选择了主动报警和投案,这属于自首,也可以从轻处罚。这或许正是章英启目前仍在正常上班的原因。

@人民网蒋萌:面对富豪被迫杀人目前仍上班,一些网友立马喷口水。“喷点”是“刑不上富人”,质疑有关方面“执法不公”。这种吐槽有非理性的成分。章英启目前未被羁押,不等于其今后不必负刑事责任。章英启本身是受害人,其杀人属于被胁迫,事后他主动投案自首,后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不羁押的决定,有其道理。今后是否对他提起公诉,法院将如何判决,还得走着瞧。部分网友为何不够理性,何以怀疑执法机关能否秉公执法,个中缘由耐人寻味。现实中,确有某些有权有势者“花钱减刑”,地方行政者干预司法审判也非个例。这些恶例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很大变数,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被动摇。章英启被称为“宜宾首富”,他会不会用钞票进行“公关”,当地政府官员会否就章英启案向执法机关“打招呼”,进而影响有关诉讼与判决,这些是质疑者最关注的。对执法者而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才能打消质疑。

@纸上建筑:从常识常理推断,很有必要落实章英启是否属于“无任何选择余地”的情形,假如真是那样,绑匪拒绝任何不流血拿到钱的选项,非要让他成为杀人共犯作为保证,这样蠢笨的绑匪可也的确罕见。罕见的事情必须有足够证据。

是否属于能够免除刑责的情节,只有法庭上才能做出判断,不是警方。而警方获知的情况是,章英启参与了杀人,对于涉嫌的胁从犯问都不问就放虎归山,这一点非常不妥。公众不应无理仇富,但也不能放弃合理质疑。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我国《刑法》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对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之对比,可知,章英启虽被迫参与杀害第三人行为,但是其行为仍然破坏了法律秩序,在主观上有直接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第三人死亡,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胁从犯。

华图解析:如果没有“胁迫杀人”的情节,这将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绑架勒索案。人质安全、嫌犯被抓,这是最好的结局,但是,因本案受害者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导致事件变得争议纷纷。

众所周知,歹徒绑票是为了钱,人质是唯一的筹码,在拿到钱之前,不会轻易撕票。反过来可以说,在赎金到位之前,人质是相对安全的。但是,四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威逼章英启不报警,逼迫其杀人,也让案件更加复杂。而对于章英启来说,并不存在明显的杀人动机。如果是受人胁迫且别无他法,那么章英启在案件中只是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工具,最多也只是胁从犯。

到底要如何处理,不能以片言只语一带而过,胁从嫌犯也不能完全若无其事,毕竟,“生命重于泰山,”司执法机关有必要进行缜密调查,给大众一个可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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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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