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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官员非正常死亡”频发,追查事实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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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据公开报道统计,截至7月30日,今年已有至少32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最近一个月死亡案例比较密集:6月30日至7月30日,至少有8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6人确定为自杀。(据《潇湘晨报》)

8月11日凌晨,合肥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厅级)姚卫东,在合肥经开区一工地坠楼身亡。8月11日上午,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多个渠道证实了此事。(8月11日 人民网)

近期发生多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先是柳州市长落水死亡,随即恩施财政局长跳楼死亡。11月9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郝壮,在市公安局6层办公室失足坠亡。蛟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件系意外事故,郝壮是在擦玻璃时失足坠亡。当时他的秘书也在办公室,“摔下去的时候过去拉已经拉不住了”。郝壮遗体已于11日火化。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 “擦玻璃时意外失足坠亡”,引发网民的疑问。其一,在秘书在场的情况下,何需局长“亲自擦玻璃”?其二,现在已经入冬,东北天寒地冻、滴水成冰,这样的天气怎么会擦玻璃?其三,如果死亡原因只是“擦玻璃时失足坠亡”,那么,这位局长应该属于“因公殉职”。对一名因公殉职的“市委常委”级别领导,丧事何至于会办得如此匆忙?以上几点,都有些不符合常理。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背后,并非一定都有什么“猫腻”。局长当然可能因“擦玻璃”而“意外失足坠亡”,相关的视频监控资料、尸检鉴定报告、在场秘书的证词等,是不是需要向公众交代一下。一位重要政府官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决不只是一件只属于官员自身的私事,同时也是一件公众有权充分了解知情的公事。这不仅有利于还那些真正意外死亡官员一个清白,也有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

@人民网:公众之所以对这种事很敏感,就是想弄清楚当事官员究竟是非正常死亡,还是“畏罪自杀”。虽然都是死亡,但两种死的性质完全不同。现实中,某些腐败干部面对调查临近,自知大限将至、罪责难逃,又不想身败名裂、牢底坐穿,于是自寻短见。此外,一些窝案犯罪也有人妄图“一人死换众人安”,本质上这是在掩盖同案犯的罪行。而某些地方行政与执法机关,鉴于官员嫌犯已死,出于减少“负面影响”的考虑,未必会彻查并公布其罪行,只是含糊地表述“意外死亡”。由此,公众的知情权未获尊重,腐败嫌犯“一死百了”,黑金有没有被追缴、案件有无同伙也没了下文,群众显然难以接受。当然,不是说官员就不会出现意外死亡的悲剧,而是在反腐高压之下,官员“非正常死亡”扎堆儿发生,并且一些细节比较反常,令人生疑。对此,地方行政与执法机关要尽可能信息公开,以正视听;同时,当除恶务尽,如果确属畏罪自杀,不能让死亡掩盖罪行。

@光明网:几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每一件官方都给出了例行的说明,但每件后边庞大的隐性信息都仍然云山雾罩。肖文荪落水一事中,人们盛传其秘书也同时落水且“生死不明”,后被主流媒体辟谣;王金维坠楼一事中,网传多个举报王金维的帖子,但当地官方没有就此给出回应;郝壮“擦玻璃坠亡”更让人疑窦丛生,部分网友提出疑问: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需要亲自擦玻璃吗?况且,事发当日的吉林已经是冰天雪地。

常识判断,无论公众怎样通过巨大的自媒体网络搜集信息的拼图,怎样催促当地披露更多信息,单个事件不了了之的可能性还是最大的,特别是当地官方发现同类事件已经形成“集群”的时候。“集群”意味着可以“藏木于林”,一个具体事件不会单独挨媒体的板子,也不会首当其冲的被舆论炙烤;也意味着,同类新闻会不断完成信息刷新,转移公众的注意力,而经验看来,一旦一个事件的“新闻生命”结束,对它的有效监督期也会结束。地方政府更愿意躲过这个窗口期,而不是为此付出巨大的调查成本,尤其不愿面对可能由一个离世官员引发的、官场差序格局的变动。

@环球时报:探讨这种官员异常死亡事件该不该公开,是不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事情,我觉得有两点标准。一是,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发生一些重大变故,当然不仅仅是死亡这一件事情,当他的这种变故和个人隐私之间出现一些矛盾的时候,我认为应该首先让公众知道,因为这种变故与公共利益有关联,也与公众的知情权相关联。二是,现行相关法规已经规定应该这么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而这次事件因为涉及柳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属于第二条所涉范畴,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如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官员特别是地方党政机关负责人的异常死亡或意外事件一经曝光,在各种平台上传播速度很快。一些官员的死亡背后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但却因为政府部门对这类事件的处理保持着“低调”、语焉不详的惯性态度,容易让公众误解为事件背后可能另有隐情。这既是对那些没有“问题”的死者的无谓伤害,也会让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中国网:通常来说,对于一个人的非正常死亡,旁观者在不知道背景的情况下,多多少少都有悲悯之心,或惋惜,或同情。而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官员,民众似乎从来不需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就可“盖棺定论”,习惯性将其置于“有罪”的审判台上。诚然,官员与普通民众不同,因其职位和职权的原因,非正常死亡后,往往会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但这种关注不必然导致“预设罪名”这一唯一结果。不可否认,非正常死亡的官员中的确有因为害怕东窗事发,迫于各种压力一死了之的贪污腐败分子。但是,在调查结果没出来前,我们没有理由和权利“一棍子打死”所有自杀官员,那么网民又缘何习惯性进行“有罪推论”,认为其是畏罪自杀?

笔者以为,有两方面原因在催化着“有罪推论”的意识形成。一是源自官民矛盾的积聚。一段时期以来,因贪污腐败引发的官民矛盾突出,老百姓“仇官”、“恨官”,潜意识认为所有公职人员都有贪污腐败嫌疑,以至于对官员的非正常死亡,民众不但不会同情,还大有“死有余辜,不足为惜”之意。二是源自官方信息不透明。官员非正常死亡后,媒体和舆论聚焦,涉事单位或地方通报非正常死亡原因时常常语焉不详,一两句话带过。甚至针对舆论质疑的问题和提出的疑点,不予回应或承诺回应后,也不了了之。譬如,我们常见的“抑郁症”之说就是最好的例证。官方第一时间不能给出具体原因,在没有足够信息源的情况下,民众自然会用自己的方式解读官员死亡事件,下意识地将其与腐败、失职等因素关联。

华图解析:非正常死亡,按道理说并不是什么大惊小怪的事情,但如果发生在官员身上,而且在短期内呈爆发之势,要说正常估计没人会相信。再看近年来自杀的官员,因贪污腐败东窗事发而“以死谢罪”的也不乏先例。所以,民众习惯性将官员的“非正常死亡”贴上“有罪”的标签,其实,官员也是人,自杀的原因当然各有不同,需要就事论事,具体分析。

但是,官方千篇一律的“工作压力”说显然有点说不过去,有人曾提出质疑,一个在官场摸爬滚打多年官员,什么大风大浪没见过,又怎么可能被“工作压力”轻易压垮,最终选择自杀呢?

不管是出于哪种原因,相关部门应对这类社会和公众都共同关注的事情,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及时、如实地发布信息,回应公众质疑,有针对性地解答公众疑惑,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不管怎么说,官员的“非正常死亡”都是国家及其家庭的悲剧,是党和国家加强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所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在反腐屡屡打破常规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反思和探究官员“非正常死亡”的深层次原因,这样才能避免政府公信力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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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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