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乙级)试卷

给定材料:

材料1:

4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诉讼费交纳标准降低,优惠了普通公民的同时,人们也担心任何鸡毛蒜皮的事情都可能到法院。山西一读者为了讨要因换书花费的一元公交费进行诉讼,北京宣武区一居民,弟弟起诉哥哥因为父亲去世没有得到通知,而讨要“追悼权”。由于诉讼增长过快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也让中国法院处于奥尔森所说的“诉讼爆炸”的环境中,纠纷一起,即成诉讼,法院不堪其累,许多民事纠纷一拖多年,小事变成大事,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事实上,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法院的大门之外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柔性缓冲力量,那就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依靠道德公约、民间智慧,以及熟人之间的唇齿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权衡,一次次介入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随着中国人城乡大迁徒,以及体制外人员的激增,传统熟人社会正在解体,城市逐渐成为陌生人社会,让依附于熟人社会土壤上的人民调解员面临日渐尴尬的处境,曾有统计表明,上个世纪80年代调解依然是中国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从1980年至1985年的6年间,全国人民调节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200多万件,平均每年700多万件,相当于同一时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倍,但到2005年通过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仅为448万件,与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436万件基本持平,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纠纷,呈现下降的趋势,调解员制度是否还能够发挥其作用实在令人怀疑,但若不打官司,民间纠纷谁来解决?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解员制度,该何去何从?

材料2:

个人态度、能力、素质等都影响着调解的效果与质量。山西省交口县司法局下设有人民调解员,而在各乡镇还有司法助理,但由于调解工作都是义务的,他们在进行调解时缺少主动性,并不真正热心于这个工作,这就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在当地,直接介入百姓纠纷调解的,通常是各村委会中的民调治保员,民调治保员通常是由村委会主任任命的,但有些人愿意有村干部身份,可并不愿意干这个工作。一天,红星村村民王赢因自家的小鸡刨了同村村民李伟家的菜地,发生了口角,正好被村里的民调治保员遇上,他本应该上前进行调解,但他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李伟拿起院子里的铁锹砍伤了王赢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公安局带走。

材料3:

杨荣新自1950年就开始研究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广西,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告诉了他一个案例,当地有两个村民谈恋爱,已经生活在一起了,后来女方怀孕,但男方却怀疑并非己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男女主动分居,女方则找到调解员请求帮助,并声称如调解失败自己就跳江,无奈之下调解员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赶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点跪在村中神庙前赌咒,调解员为了劝和,要求女方照此办理,女方果然答应并做了,两人最终和好。调委会主任询问杨荣新这样做调解到底对不对,杨荣新回答,结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难要求每一个调解员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实际上,在全国500万的调解员中,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寥寥无几,统计显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调解员近200万,而低素质的调解员也正是导致调解质量难以保证的原因之一。一份有关人民调解员的调研报告曾列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村庄两户人家打架,其中一户被打伤,花费500元医药费,调解员居中调解,两户都不同意和解,调解员对被打者说,对方愿意100%赔款,而对打人者说医药费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这样调解下,双方同意和解,但随后双方得知真实情况后又起纷争。近年来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古老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乡土社会的解体,调解威信的缺失,调解质量的下降,使得人们对这种做法渐渐丧失信心,很多人发现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并不强,只要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再提起诉讼,而之前的调解则是白白浪费精力,缺乏相应的约束效力已成为人民调解员制度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材料4:

在传统中国大多数从事调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长辈或是地方士绅,在一个“熟人社会”,当时尽管产生矛盾,但是顾虑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数人不愿意就此决裂,而双方都熟识并认可的中间人,则成为调解得以成功的实施者和保障人,但现在随着流动性的增大,“熟人社会”不复存在,这样的权威人士也变的越来越罕见。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地区民间纠纷调解联合接待室的调解员欧阳明琪,从2005年4月至今已经调解了300多起纠纷,但在涉及纠纷的数百人当中没有一个是原来认识的,他感慨地说要调解别人的纠纷,最难的事情是让双方都来相信一个陌生人。调解员面临的不仅仅是纠纷对象的巨大变化,而且他们所依赖的组织机构也同样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项统计表明,1990年,中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02万个,到了2005年只剩下84万个左右,仅仅是因为一些企业改制破产10年间减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4万个。古代的那套自发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严重削弱,单位、集体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覆盖面积又大幅度萎缩,这其中有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调解协助效力问题,也有调解员无薪酬、无办公经费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们逐渐忽视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第1题

认真阅读给定材料,概述我国人民调解员制度的现状。

要求:

概述全面、条理清晰、文字简洁,字数不超过600字。

审题要点:

答案来自全篇材料所有跟“人民调解员制度”相关的内容必须作答此题的答案需要分类

解题思路:

这篇材料很短,共有四段,结构很明显。材料1讲述调解员面临的挑战是纠纷对象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变化;材料2开篇第一句就告诉我们个人态度、能力和素质与调节效果、质量有关。其中重点讲述调解员法制意识的淡薄,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所以我们的答案可以从这几方面来回答。

参考解析:

我国人民调解员制度面临着乡土社会的解体,调解威信的缺失,调解质量下降的困境,人们逐渐忽视人民调解的价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1、调解的效果与质量有所下降:这跟个人态度、能力和素质有关。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节时缺少主动性,并不真正热心义务性的调解工作。同时法律知识的欠缺也会影响调节质量。2、纠纷对象的巨大变化:随着中国人城乡大迁徒,以及体制外人员的激增,传统熟人社会正在解体,城市逐渐成为陌生人社会,人民调解员调节对象有了陌生人。3、从事调节的环境发生变化:“熟人社会”里,民众产生矛盾,顾虑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数人不愿意就此决裂,寻找双方都熟识并认可的具有家族长辈或是地方士绅等“身份”的中间人进行调解,但现在随着流动性的增大,“熟人社会”不复存在,这样的权威人士也变的越来越罕见。4、相应的约束效力缺乏: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并不强,只要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再提起诉讼,而之前的调解则前功尽弃。5、调解纠纷矛盾的古老机制所依赖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化: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调解协助效力下降、调解员无薪酬、调解组织机构无办公经费等原因,单位、集体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覆盖面积大幅度萎缩,古代的那套自发性纠纷解决机制严重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