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行测》真题

21:单选、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 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 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

【解析】A选项的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给买方,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一般时间是买卖标的物的交付时间而非合同成立时间B选项的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45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C选项的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D选项的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拓展】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过程中货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承担。通常而言,货物灭失的责任由意外发生时持有货物的人承担。除上述规定外,《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还作了如下规定因买方的原因使货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方自违约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卖方依照约定将货物置于交货地点,买方违约没有收取的,风险自买方违约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22:单选、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B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C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D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A

【解析】A选项的说法错误:《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可见,第54条即是对第45条国家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财产,其所有权人仍是国家,事业单位只是代为行使所有权,对所有权归属没有影响B选项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C、D的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拓展】《物权法》第46条至第52条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23:单选、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 过于自信的过失

B 疏忽大意的过失

C 间接故意

D 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有积极追求态度的,是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无所谓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阻止反对的,是间接故意。题目中甲对于乙的死亡是积极追求的,并采取了一定行为促成了结果的发生,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而对丙的死亡,甲并没有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但是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构成间接故意。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拓展】犯罪的主观心态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和对结果抱有的心态,分为故意和过失,区分方法是看其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态度:故意如前所述,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法》第15条规定了过失的定义,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所以根据是否预见危害结果,可以将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预见了危害结果,且往往采取了一定措施试图避免结果。后者是因个人大意而没能预见结果的发生

24:单选、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题目中犯罪人王某已经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客观上张某已经不具有危险,防卫目的已经达到,行为应当结束。但张某仍持匕首向王某心脏猛刺,其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是防卫行为。而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明显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拓展】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五大条件(1)存在现实紧迫的、具有人身攻击性的侵害行为(2)侵害正在进行,对其进行防卫能够避免或者减少损失(3)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4)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5)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侵害没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只有五大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要根据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结果和防卫人对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来确定罪名行为人无法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而发生危害结果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具有故意和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