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其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1)立法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④解释法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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