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包括:(1)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2)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护各种合法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还有秘书长参加。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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