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1.性质和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

  4.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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