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1.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4)监督本级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合法权利;(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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