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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改动幅度最大的一次,总则分则都做了较大的修改,将其进行分类总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照顾老幼

    加入了照顾75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体现人道主义。

  (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年数发生变化

   对数罪并罚、减刑、限制减刑、假释的年数做了较大的修改。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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